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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11号

时间:2015-06-22 16: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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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意义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稳增长、惠民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从审计和财政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财政审计检查情况看,财政存量资金规模依然较大,部分项目资金连续结转两年甚至两年以上仍未使用完毕,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以及在新常态下支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定期清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上下联动、全面清理。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

核实总量、分类处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核实各级财政及其各预算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盘活现有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形成新的存量资金。

齐抓共管、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留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弥补2015年预算收支缺口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2014年结转资金要加快执行,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或截至2015年9月底未使用完毕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后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结转两年的资金一律调整回收,严格按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清理盘活(以2015年为例,年末结转下年支出中,2014年预算项目和上级转移支付将不再执行,即年度预算资金的执行期限最多为2年,下同)。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不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留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但每一项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市(州)、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对省财政2013年及以前年度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的,由市(州)、县(市)财政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国家和省对资金拨付有明确要求的要做出妥善安排。对省财政2014年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市(州)、县(市)财政要尽快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或截至2015年9月底未使用完毕的,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备案。以后年度,按上述要求执行。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财政拨款,也包括行政单位的其他收入。各部门、各单位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即次年1月1日,部门和单位结转两年及以上的资金一律冻结,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各级政府应对2014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从2015年起,地方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六)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对财政部和我省要求清理撤销归并、归口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自行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确需开立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中的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要严格按规定期限清理盘活。

(七)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与执收单位核对无误后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将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八)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年度预算后的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通过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九)加强财政借垫款管理。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由预算安排的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余原则上在2016年底前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核销。新增财政借垫款,应报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借款用途应限于年度预算项目的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要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编制三年滚动预算。从2015年起,省级启动编制重大项目三年滚动预算,各市(州)、县(市)及各部门对目标比较明确的执行期限较长的项目,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将跨年度重大项目分年度纳入预算,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很快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强化支出预算管理。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要严格按照当年用款计划编制,不具备支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将预算尽量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要结合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研究改进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科研项目的年度预算安排方式,避免大量形成新的结转和超出规定结转期限。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上年结转项目登记支出,不得为减少以前年度结转规模改变预算来源。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年结转项目提报用款申请,不得将当年部门预算支出调串使用结转资金支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全面掌握和控制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二)严格预算执行时限。每年年初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每年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或市(州)、县(市)的代编预算,原则上应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除据实结算项目外,截至9月30日仍未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预算部门或下级财政。对专项收入等安排的以收定支项目,以及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要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提前下达、次年清算。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跟踪执行进度,减少资金滞留时间。自2015年起,各级财政支出的执行率不得低于92%,各级预算部门的实际支出执行率不得低于85%。

(十三)建立考核惩戒机制。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同时,省财政厅要建立财政支出进度按月考核通报制度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按季统计报告制度,采取督查或约谈等方式,推动预算执行和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单位改进工作。对排名后十位且低于序时进度的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约谈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州)、县(市)和部门,可采取更严格的惩戒措施,按照存量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回上级政府或同级财政。

(十四)加大督查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大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监控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发挥效益。各级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