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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5〕7号

时间:2015-09-23 17: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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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长春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坚决遏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各级农业、环保、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牵头领导、责任处室、具体责任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依法处理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做好秸秆禁烧消防安全管理及防火等工作。政府督查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行政村具体落实。

第五条强化责任落实。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村、组逐级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和地块。各行政村要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农户与村委会签订“禁烧”承诺书。

第六条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划分县(市)区、乡镇、村、组四级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落实各级网格责任人和包片督查单位管理责任,细化到农户和地块。

第七条做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条幅、标语、宣传车、中小学教育、干部进村入户、发放公开信等载体和途径广为宣传,达到家喻户晓。重点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秸秆回收利用的好处和有效途径,加强对秸秆禁烧和回收利用先进典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强化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树立露天焚烧秸秆可耻、回收利用光荣的理念,变被动禁烧为主动回收利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强化监管措施。禁烧期间,市秸秆禁烧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度,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禁烧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要组建督导检查、执法巡查组织机构,各行政村要组建执法巡查队伍,村民小组要设立义务监督员。禁烧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昼夜开展督导检查、执法巡查,及时发现火点和烟点及时纠治和查处,对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城)周边、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道和铁路两侧以及饮用水源地、林地边缘等区域要全面监控、重点监管、严厉处罚。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觉禁烧。鼓励群众互相监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第九条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谁烧罚谁”的原则,严处“第一把火”,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规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要加强劝阻,进行说服教育做到禁烧,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及其家属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要依法按照罚款上限处罚和曝光,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实行问责制度。市政府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领导。对发现火点和烟点不制止、不举报、有案件不处理的党员干部实行行政问责。对发现火点和黑斑,无从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其包保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考核奖惩。年终,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秸秆禁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全市平安村屯、最美乡村建设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坚持以用促禁。要一手抓禁烧,一手抓秸秆综合利用,建立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发改、农业、环保、工信、公用、畜牧、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研发和项目实施工作,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

第十三条剩余秸秆要大力推广还田。各县(市)区要切实组织推广机械化还田工作,大面积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秸秆腐熟还田技术,提高土壤有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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