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务服务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4〕36号

时间:2015-02-14 16:47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长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及中心城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公用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水利局组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第四条市政府是长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政府是所在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及中心城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八条市考核办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2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及中心城区的年度控制目标,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九条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政府及中心城区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市考核办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第十五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市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附件: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及中心城区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