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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府发〔2014〕16号

时间:2014-11-14 14: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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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步伐,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本轮减放权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6项、暂停13项、下放55项、改变管理方式58项、转移社会组织4项、合并60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与县(市)区政府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暂停的审批项目,不得再列入部门审批项目目录,切实加强工作管理,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对下放到县(市)区的审批项目,要确保下放到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对合并、转移和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明确责任主体,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对第一、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督查。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放权的承接和管理工作,审批项目要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附件:1.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

3.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4.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5.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6.2014年市政府决定第二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项目[ZK)]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请见中国长春网站政府文件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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