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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政发〔2014〕38号

时间:2014-11-14 14: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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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的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标准

(一)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7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具体如下:

1.合法装载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5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2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30%以下(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

(一)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

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

六轴及以上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其他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一)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二)计费取整办法。

为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收费额计费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收费额计费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收费额计费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当收费额总数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

五、其他

全省高速公路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车货总质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等高速公路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其他事宜继续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0〕2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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