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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长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
改革示范区试点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14〕30号

时间:2014-10-20 14: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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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在长春市开展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是省委、省政府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推进示范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为主线,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统筹兼顾、综合配套,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围绕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五大工程”,着力抓好体制机制、结构调整、市场准入、要素配置和公共服务创新,激发民营经济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将长春市建成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的民营经济集聚区、示范区,为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发挥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实现富民强省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长春市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全市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力争达到2万亿元,年均增长16%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4350亿元,占长春市GDP的比重达到50%;民营经济主体数量达到45万户,年均增长10%;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达到252万人,占长春市城镇从业人员的60%以上。到2020年,长春市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全面形成。全市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万亿元,年均增长16%;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6000亿元以上,占长春市GDP的比重达到60%;民营经济主体数量达到56万户,年均增长10%;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达到280万人,占长春市城镇从业人员的70%以上。

二、全面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赋予长春市更多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文件明确由省直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到跨行政区域、战略性资源开发、涉及重大规划布局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下放的以外,一律下放给长春市核准,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长春市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可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交由企业、市场和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和办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试点。建立行政审批“决策执行制”和“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深化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将省级掌握的涉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实施长吉图战略、新型城镇化等资金重点向长春市倾斜。推进长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深化对外开放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外资准入条件,支持长春市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全面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战略,打造对外开放平台,发挥长春腹地作用,全力推进长吉一体化,建设长春-吉林-珲春的物流大通道,加快长春机场产业大道建设,形成民营经济产业带。以开放促发展,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强国际合作,促进与东北亚国家合作,提高产品国际竞争能力和水平。支持长春市以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等为载体,申报设立东北亚吉林自由贸易区;依托长春临空经济区申报设立出口加工区。积极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和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引入具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进出口业务。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各类招商主体的积极性,大力引进民营企业,着力引进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推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合资合作。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外大型企业在长春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配套及服务外包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带动民营企业参与区域、国际产业链配套服务和专业化分工。

(六)深化城乡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体系和各类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建设,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激发城乡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动力和活力,推进形成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支持长春市推进城乡双向一体化试点,把有条件的县城打造成中等城市,重点推进劝农山(莲花山)、合隆、奢岭、卡伦、合心、兰家等新型城镇化示范镇建设。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县(市)及县(市)以下小城镇落户条件,合理确定长春市区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争取国家在长春市开展“粮食银行”试点。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城乡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改革,扩大县(市)、乡镇的管理权限,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增强县级和乡镇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城区、开发区与县域开展合作共建,发展壮大县域民营经济实力。

(七)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事业与产业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制定民营资本进入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领域管理办法,允许民营资本开展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办学。推进医疗机构的管办分离,引导和吸收民营资本参与卫生事业的发展,开放医药卫生投资领域,形成公益医院和民办医院公平竞争的医疗市场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力量参与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培育民营文化大企业、中介机构、经纪人、公司,搞活文化市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发育、发展。支持家政、保安、安全生产等社会服务公司的发展,使社会企业成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

(八)深化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支持长春市开展民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形成开放多元的产权结构。大力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制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政策措施,鼓励民营资本以参股控股的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民营企业由家族式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联合重组。支持企业通过改革创新实现规模升级,由规模以下企业向规模以上企业转变,由限额以下企业向限额以上企业转变,由资质以下企业向资质以上企业转变。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转变为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引导生成更多创业主体,促进小微企业生成和发展。

三、着力推动民营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九)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层次。突出抓好汽车、农产品加工和轨道客车三大支柱产业,全力打造三大世界级产业基地。加快发展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和旅游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生物产业、光电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率先把生物产业和光电子信息产业打造成新的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现代金融、商贸流通、服务外包、健康养老、楼宇经济、会展等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支持长春市建立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开展“二三产分离,制造业服务化”试点。

(十)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长春市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在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时优先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运用、实施和转化力度,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产品创新,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和专利技术,对成功并购的,由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精细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和电子商务物流产业园区,把电子商务产业打造成新的民营经济增长点。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升工程,提高企业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一)促进民营经济集群发展。大力培育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业集群,重点打造形成汽车零部件、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装备制造、建材、生物与医药、光电信息、软件、电子商务、出口加工、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现代文化等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向创新方向转,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金融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创新;向集约集聚发展方向转,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提高科技含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投入产出比;向以特色园区为载体的新型工业化方向转,通过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实现园区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错位发展,培育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向扩大开放方向转,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把兴隆综合保税区打造成全省开发开放的新平台和新口岸,助推长吉一体化,把机场大道打造成为带动长吉两市发展的产业大道;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按照“绿色发展”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生态经济、循环经济。鼓励开发区合作建设发展飞地经济,发挥国家级开发区的带动作用,推进建设长德新区、经九合作区、烧锅特色产业园等园区,支持长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与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共建产业园区,建立合作方之间相应的税收分成机制。将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合作园区纳入全省开发区管理序列,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加强开发区债务风险的管控,积极化解债务负担,大力培育税源经济,培育“造血机能”,积极利用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发建设的良性循环,为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提供空间。

(十二)推动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实施民营经济“大企业、小巨人”发展战略,支持培育本土企业,大力推动本土企业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嫁接合作,着力引进一批知名民营企业。推动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强”的方向发展,鼓励“个变企”,支持民营企业小变大、大变强、“三下”变“三上”,对首次进入“三上”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依据其对当地经济做出的新贡献,1至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四、大力提高民营经济市场化水平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在长春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管理,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进一步清理和废除对民营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按照国家特许经营领域相关管理办法,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民营企业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十四)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形成机制,推进资源性产品和公共产品定价机制改革,建立民营企业意见和建议归集、处理、反馈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资源配置、生产要素保障、政府扶持、投资者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消除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歧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提供均等的市场环境和条件。

(十五)建立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大力推动产权、人才、资本、土地、资源等各类要素市场的建设。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省市共建共管体制,加强平台建设,加快转企步伐。研究设立产权投资引导基金,拓展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模式,支持建设以股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等交易为主,以及物权、债权、农村物权交易等多元化、专业化的市场平台,为民营经济提供登记挂牌、交易等融资服务。支持长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积极探索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充分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全力争取国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试点。试点范围内,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用于项目建设,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禁止各类违法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积极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长春市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城乡建设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加快建设社会征信体系,整合各类信用资源,建设集公安、工商、银行、税务、海关、国土、环保、质监、统计、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等各类信用资源于一体的综合信用平台和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施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规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

(十七)培育开拓市场。支持大企业以本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和产品配套为导向,以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创办民营配套企业,当地政府参照配套企业每年为当地做出的贡献,安排资金对大企业予以奖励。政府采购招标要积极面向民营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加大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力度,增加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企业获取信息和参与招标的费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支持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支持已中标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寻求信贷支持。支持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部大厦和楼宇经济等有形市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平台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和会议费补助,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长春市重点倾斜支持。

五、不断增强民营经济要素整合和配置能力

(十八)完善人力资源保障机制。积极开展“创业者、小老板、企业家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省级有关人才方面资金向长春市倾斜。发挥人才特区“双千计划”及“长白慧谷英才计划”的政策优势,大力培育和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推进政府、企业与在长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创办实训基地,与各类大专院校开展联合办学。推进重点企业开放培训中心。支持公益性社会企业开展创业者和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家采取合资或独资方式创办盈利性不分红的“公益性社会企业”,用于培育创业者创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培育企业家精神,提升企业家能力,营造尊重企业家、支持企业家、成全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十九)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支持长春市打造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推进长春市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试点,着力建设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吉林长春集成创新综合体等两大载体,企业技术中心、行业中试与检测中心、公共科技服务中心等三类中心,汽车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绿色食品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产业、医药健康产业、新材料等七大协同创新基地,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高校及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政府“四位一体”的科技创新机制,促进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着力形成“企业出题、先行投入、四位一体、协同攻关、市场验收、政府补助”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实现三个转化,即“科技难题向科技攻关转化、科技攻关向中试成果转化、中试成果向产业化转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积极争取将国家赋予中关村等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股权激励、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等试点政策扩大到长春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具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防止科技创新中的“孤岛效应”。支持和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中心,依托开发区和园区建立公共研发检测中心,吸引民间资本建立行业中试中心,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技术创新投资占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2%、3%的企业,省级在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时优先给予扶持。依托吉林长春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创新科技成果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交易方式,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提供交易平台,通过市场实现产需对接,用市场化手段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资源的整合和开放,实现技术资源市场化和社会化,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成立长春工业发展研究院,依靠专业力量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和服务民营企业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并购资金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和长春市从相应专项资金中给予各5%的奖励补助。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资入股,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当地政府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二十)推动金融创新。支持长春市健全和完善金融服务平台和体系。更好利用省属位于长春南部都市开发区总部金融基地的建筑资产,最大限度发挥资产的社会效能,支持长春市加快长春金融总部基地建设,更好地发挥金融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组织。支持长春市建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扩大“无抵押贷款”范围,与银行合作开展信用贷款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银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业绩突出的银行给予奖励。加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推动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大力推进上市融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扩大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和吉林长春股权交易所等资本市场的挂牌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吉林长春股权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依托吉林股权交易所建设功能完备的金融超市,开展交易制度、产品创新、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先行先试。支持长春市积极探索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试点,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和合法化。

(二十一)完善土地保障机制。支持长春市重点项目建设,保障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民营经济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不断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通过压缩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大工业地产建设力度,对工业地产项目在交易费用补助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对闲置土地依法征收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支持长春市提高工业用地比例,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优先保证工业用地指标。

六、创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二)加强环境建设。着力创造民营经济平等进入的投资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等对待的法律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实行“决策执行制”,建立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高位统筹、联合审批、快速审批。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严禁以罚代管,在长春市推行首违不罚制,对非故意的一般性行政违法行为,实行先批评教育、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再给予处罚的“三段式”行政执法模式。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对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所需的环评报告、安评报告、能评报告等,采取政府招标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和编制价格,减轻企业负担。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未持收费许可证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用制度制约“三乱”行为。进一步加大交通、通信、信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和提高民营经济发展的“硬环境”。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技术、市场开拓、事务代理、电子商务、创业咨询、法律服务、管理诊断、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相连接的服务网络体系,扩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着力打造民营企业“找得着、用得上、成本低、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体系。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产业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和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对各类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的引领作用。

(二十四)创新企业孵化和生成模式。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孵化基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大学、科研单位和政府创办、联办不同层级的专业化孵化基地和创业园,推进孵化楼、孵化车间、孵化厂房和创业园建设。发挥长春光机所、长春应化所、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科研单位和大学的力量,加快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科技孵化器建设力度,培养一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支持初创企业进入孵化基地,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入创业园,规模较大的企业到开发区投资建厂。鼓励有经验、有能力的团队对孵化基地进行市场化运营,着力构建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的企业孵化模式。引导综合性孵化基地向主业突出的特色产业孵化基地转变。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创建一批国家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十五)支持领办创办民营企业。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采取辞去公职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式领办创办企业。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大学生、退役士兵、失业人员参加带薪创业。推荐优秀企业家受聘创业导师,自愿义务与创业者结对帮扶,传授创业经验,积极帮助创业。对新创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起,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逐步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和骨干力量,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其承担。充分发挥各级协会、商会和工商联的作用,积极争取国内外协会、商会等到长春市创办新企业,构建“政府、商会、企业”三方协调互动机制,建立政商企沟通互动平台。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为全民创业发展服务。

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和长春市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工业信息化厅作为示范区试点工作牵头协调部门,重点做好示范区试点涉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做好长春市与省直各部门的沟通工作。长春市成立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推动实施,着重探索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政策保障和服务保障问题,抓好国家、省、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和部门成立推进组,负责组织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的试点工作,形成省、市和试点单位多层面联动工作机制,使示范区试点有序、高效推进。

(二十八)创新推进方式。长春市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突出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段、不同类型、不同重点,在民营经济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市场监管、金融和科技创新、发展环境等方面,选择职能部门、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为全省民营经济的改革发展探索有益的路径。

(二十九)健全考核机制。由省和长春市共同研究制定以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社会民生、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示范区试点工作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示范区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项任务和发展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加强对示范区重点改革任务、先试先行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提高示范区试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将示范区试点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开展年度考核评比活动。建立示范区试点工作和经济运行的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

(三十)营造改革氛围。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带动引领作用,发挥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示范区试点的积极性,在全省范围内营造全社会支持长春市开展示范区试点的良好氛围。积极发挥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及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长春市示范区试点的改革创新举措、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效,促进示范区试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