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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吉政发〔2014〕26号

时间:2014-09-20 11: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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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指标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指标体系》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考评方案,作为评估、考核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状况和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明确牵头部门、协作单位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长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得到扎实有效的推动和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法治思维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法律意识增强,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学习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制培训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2.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领导干部集中学法活动。

(二)推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

1.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

2.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和考核。

1.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培训,每名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2.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应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3.制定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培训规划,重点学习培训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依法行政相关业务知识,每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积极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1.组织全民普法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制度规范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足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和推进市场化进程,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科学性、民主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评估和清理工作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与计划,与国家法律体系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完备。

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3.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内容明确具体,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制度执行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4.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邀请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专家起草的,专家意见应在送审材料中独立说明。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法制机构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征求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向当事人做出说明。政府规章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与实施日期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

6.依法开展政府规章备案、评估和清理工作。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及时开展政府规章的专项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

1.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须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3.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部门会议审议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4.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或其他公开载体上统一发布,并按规定上报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季度和年度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两年,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确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制定发布,其中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推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每3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行政决策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法律顾问机构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健全、程序完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专家论证制度。

1.重大行政决策事先向社会公布,开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组织专家对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社会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

1.公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可根据情况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程序合法规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决策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估决策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予决策。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必须通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提交会议讨论。

(五)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的实施机关应通过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

2.适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六)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2.对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政务公开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坚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社会公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1.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务公开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法制、监察、保密、档案等部门各负其责,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明确权责关系。

2.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规定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2.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依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严格执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办事公开。

1.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编制、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

2.规范和监督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五、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依据充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完备、裁量合理、方式文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

2.依法下放行政管理职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把日常执法工作交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承担,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得到提高。

3.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4.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反应快速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落实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5.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界定并向社会公告。

2.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办理行政执法委托事项。

3.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经过培训和严格的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2.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3.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4.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等记录制度,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四)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1.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允许其陈述、申辩;重大处罚应告之其听证的权利(属经济上的处罚,执法部门应明确重大处罚的额度);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3.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自行回避、组织决定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避。行政执法主体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依法应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存档。

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6.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

(五)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

1.实施行政审批的必须是法定的实施主体。

2.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合法的依据。

3.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新增、取消或调整)由本级政府公布。

4.法定的公示事项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5.告知当事人的事项应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办理程序应简化便捷。

6.违法设定审批或执行已经取消、下放的审批,应及时纠正。

(六)规范罚没管理。

1.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制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任务,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

六、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一)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1.县级以上政府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

2.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的建议。

3.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1.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2.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

(三)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1.自觉接受审判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实相关司法建议。

2.依法配合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按规定出庭应诉、答辩;自觉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1.完善行政执法督查机制,依法查处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2.建立和执行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监督制度。

3.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五)依法实施专门监督。

1.建立健全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制度。

2.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程序规范。

3.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4.各级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媒体曝光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2.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型传媒的关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推行行政问责制度。

1.行政问责制度全面推行,问责范围明确,问责程序规范。

2.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得到落实。

七、行政救济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效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行政应诉规则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建议得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依法成立仲裁机构,发挥其在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一)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1.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由本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2.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力争做到高效、便捷、成本低廉。

3.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机制。

4.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县级以上政府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

2.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3.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

4.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6.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阳光复议”工程,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管理监控水平。

7.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依法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经费。

8.落实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1.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2.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五)依法受理、办结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反映信访诉求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拦截正常上访群众,依法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

2.行政机关建立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

3.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办结,不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建立健全仲裁机构。

依法成立仲裁机构,公正、合法、简便、快捷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综合保障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一)健全领导体制机制。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规划部署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

1.领导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问题。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国务院和上级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的配套措施,做到依法行政工作长期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3.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晰依法行政工作分工,把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以及具体岗位,明确牵头、配合部门和具体机构,确保责任落实。

4.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三)落实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取得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情况。各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对口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对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认真研究落实。

(四)严格财政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为行政执法和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作用。

1.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2.定期通报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六)抓好督促检查。

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确保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1.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2.保障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

3.加强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4.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九、评价考核体系建设

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内部和外部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考核工作;将内部和外部评价体系有机结合,注重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综合考核,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考核力度。

(一)建立内部评价体系。

1.指定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内部考核机构。

2.建立健全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时间和考核结果运用等相关制度。

3.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考核。

(二)建立外部评价体系。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或由专门的评估机构,采取座谈、走访、发放评估卡、意见书等方式,从外部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1.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所占分值省直部门不低于考核总分数的5%,市(州)、县(市)政府不低于2%。

2.外部评价满意度不应低于80%。

3.根据考核结果,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水平作出适当、准确的评价,及时发现制约和影响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十、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机制建设(两个机制)

基本目标: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使法治政府的建设在创新中提高质量、提高水平。

(一)政府职能转变到位。

1.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调节和企业的自律作用。政府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技术相对分开。

2.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权力协调运转。

1.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实现机构、职责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2.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3.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协调机制,有效协调职能争议。

(三)行政管理方式不断改革和创新。

1.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规范审批程序、实现高效审批。

2.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积极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3.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

4.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

5.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6.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四)应急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1.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指挥关系顺畅,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预案编制和管理科学实用,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3.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完善,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4.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依法及时高效,应急管理综合能力显著提升。

(五)政府诚信建设全面深入。

1.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初步建立,信息、信用报告制度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产权交易、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公务员招录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2.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

3.公共信息征集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逐步实现政府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共享。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