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务服务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4〕25号

时间:2014-08-14 16:06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我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的货物出口,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不属于本意见的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全面系统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

1.加快建设“吉林电子口岸”。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数据交换、安全认证等服务,实现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2.依托“吉林电子口岸”开发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满足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申报、商品通关、结汇退税等业务应用需求。

(二)开辟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

1.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已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2.依据数据流向,建立企业注册数据跨部门核查校验机制,逐步实现电子化注册登记。

(三)创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海关监管模式。

1.实行B2C(生产商对消费者)零售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实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非涉税商品集中监管,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出售货物以邮寄、快递等方式运输的,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分批核放出境,定期将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并通过电子口岸将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便利电子商务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

2.实行B2B2C(生产商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对接的交易方式)保税区出口“入区退税、分批核放”模式。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外仓内移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电子商务企业可将整批货物先入区退税,再根据境外客户需求分批核放出境,并办理收汇手续。

3.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专项统计。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专项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原始资料采集方式可行、数据真实准确。

(四)探索建立新型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1.建立和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实施备案管理、全申报管理、集中申报管理、差别化管理、快速核放等新型工作模式,实现有效监管和便利通关的有机统一。

2.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效率。对电子商务商品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减少检验检疫监管项目,以许可、检疫作为电子商务商品的监管重点。一般工业制成品原则上不实施检验,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实行全申报并集中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合理使用检验检疫X光机等查验方式,减少拆包,提高查验效率。

(五)落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六)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1.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主体正常收结汇。经营主体可申请设立外汇帐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运出口收结汇业务。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境内机构或个人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完成收结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试点支付机构完成贸易收结汇。支持我省电子商务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完成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

2.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结算业务。鼓励我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本地银行渠道完成收结汇。对已经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且业务量较大、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省内支付机构,支持其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及跨境人民币双向支付的业务资格。

(七)积极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和出口通道建设。

1.促进跨境物流企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物流企业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提高物流服务能力,减少差错率。鼓励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二维码技术、RFID技术,提升物流效率。

2.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协调,积极衔接外方对接城市和口岸、运输方式及通关和检验检疫流程。鼓励我省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物流通道开拓,加快与境外承运物流公司开展具体业务衔接。

3.支持吉林省邮政公司加强对东北亚各国出口邮路建设。在珲春至俄罗斯海参崴边贸包裹邮路基础上开办国际小包业务,增加珲春至海参崴国际小包发寄路由,建立长春到海参崴国际小包邮路。在长春市、珲春市分别建立国际小包集中收寄点及国际小包大宗处理中心。开通直达俄罗斯、日本、韩国相关城市的航空邮路。

4.支持我省航空口岸通道扩容建设。重点加快长春机场货邮操作处理库区改扩建项目建设,增加库区国际安全监察通道、扩容联检单位协同处理区域和仓储库区,提高机场对大宗电子商务物流包裹的综合保障处理能力。

(八)提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水平。

1.推动长春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充分发挥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通过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环境和支撑体系,优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将长春市建成国内一流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城市、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和产业示范基地。

2.推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做好产业园基础设施、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等支撑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入驻产业园企业融资问题,推进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软件信息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孵化中心、创业平台、产学研联盟等全产业链相关企业入驻,加快形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效应。

3.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业务流程整合和服务外包。鼓励国内外专业机构在我省设立电子商务和电子物流呼叫服务中心、在线多语即时转换中心、网络架构维护和数据采集分析中心、第四方电子物流服务中心等,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国际化水平。

4.加强人才培育和引进。加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营销和新技术复合型人才,加快培养面向后台软件技术型开发人才和面向前端操作应用型人才。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知识培训、职业化培训,为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储备人才。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引进,鼓励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一批高素质、有丰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大型团队运营经验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5.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及时开展网络维权工作,维护网络经营者、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具备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发展秩序和环境。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在分配使用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省级专项资金时,要重点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物流体系建设、交易运营平台建设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升我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二)实施优惠税收政策。

1.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研发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在我省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相关物流企业及其他配套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三)加大融资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股权质抵融资方式,扩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缓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积极探索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2.鼓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战略合作伙伴,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募集设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通过分期募集资金,采取股权增资或借贷的形式投入电子商务产业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股权回购加分红、还本付息的方式实现投资人的回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跨境电商物流产业建设,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物流园。

(四)加大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用地的支持。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统筹安排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空间布局,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

2.吉林省邮政公司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建立邮件处理中心和分拣中心,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保障用地需求。

(五)其他方面政策支持。

1.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注册地及结算中心迁入我省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在融资担保、上市、小额贷款、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贷款,符合现行有关政策的,可优先给予贴息补助。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人民银行、国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能切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深入落实。省商务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