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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吉政发〔2014〕20号

时间:2014-07-16 16: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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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办法》和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以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为载体,推动《办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发展,不断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注重推进制度协调发展。

要适应社会救助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坚持以《办法》为纲领,以构建“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目标,着力补“短板”、扫“盲区”,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科学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政策创制力度,强化政策调整和制度跟进,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均衡协调发展。

(二)全面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要紧紧围绕《办法》提出的总目标和总要求,把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作为全面提升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的有力抓手,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强化政策保障措施,下大气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同时,要全面建立健全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的同步调整机制,有效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更加公平、可持续地解决特困群体在基本生活、住房、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服务以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困难。

(三)切实加强救助资源整合。

要深刻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立足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救助资源整合力度,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形成。对急难救助问题,要挖掘、整合包含在各项救助制度之中的内容,进一步强化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综合救助效能。对同一类救助项目,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各自为政,保证既不重复救助又应救尽救,发挥有限救助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积极稳妥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小范围尝试、低标准起步、保基本生活的方针,坚持量入为出、稳妥可控、严格管理和审慎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救急难省级试点工作,明确救急难对象和救助标准,落实救急难资金,规范救急难流程,探索建立急难救助长效机制。要注意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急难救助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要突出发挥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充实完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功能,统筹发挥各项救助制度功效。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开展专项服务等途径,采取点对点、一案一策等方式,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对急难事件开展综合救助,妥善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

各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要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四、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工作重点,下大气力解决当前制约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基础,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服务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平台,统一受理和转办(介)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级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介)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三)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完善省、市、县三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核对流程,确保信息核对规范运行,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积极推进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逐步在全省全面实行统一规范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电子比对。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为困难群众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救助服务。要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五)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实行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五、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统筹规划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明确工作责任。省直各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省民政厅要做好分工方案的相关协调工作。各地区要统筹落实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建立社会救助督促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各地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三)加强救助经办队伍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积极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

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加强资金保障。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稳定保障渠道,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利用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及时做好《办法》宣传和解读。要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救助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失信惩罚措施,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