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务服务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4〕12号

时间:2014-07-16 16:40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长春市、白山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府法〔2012〕8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坚持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坚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幸福长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二)同步推进原则。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市和县(市)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同步进行,并按同样模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市本级试点范围:市政府及所属各委办局(行政复议法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除外)。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下级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及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领导本级行政复议机构,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常任委员由分管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单位委员、专家委员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选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因行政复议产生的应诉案件的办理,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决定,对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

(二)复议案件集中受理。

(1)统一接待。一个窗口接待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统一受理。以下级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及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3)统一审理。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现场勘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4)统一签批。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以及一般案件,由市政府授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情特别重大、社会广泛关注、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议决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中(终)止、延期、送达以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

(5)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和议决后,统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加盖“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应诉案件分别办理。经行政复议撤销、变更和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应诉。因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助。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四)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二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重点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调查取证、审理方式以及和解调解工作。三是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决定并确保履行,重点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适用。四是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五是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广泛运用各种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引导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对领导干部、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完善行政复议统计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适应行政复议委员会新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规定》、《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细则》、《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三、试点步骤

(一)市政府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对全市试点工作做出部署。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正式启动。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五统一”要求和新的工作制度办理案件。

(四)加强案件统计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对县(市)区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

(六)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

(七)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推进和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肖万民,市委常委、副市长王路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慧力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副主任由刘铁良担任。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落实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负责制,各级法制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要扎实部署、稳步推进。各级政府要为试点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要积极取得各级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认同试点单位的受案体制。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要加强监督指导,把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评,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我市作为试点城市,要围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进行积极探索,努力在整合行政复议资源、集中行政复议权上取得实效,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公正性。试点要坚持依法进行,何时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省、市政府将专门下发通知,接到这一通知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应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文书签批、送达等职责全部集中到市和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接到这一通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原机关处理。

(四)总结经验,完善提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中的经验和做法。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省内外各试点单位的情况交流,并争取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不断丰富完善试点内容,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