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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4〕4号

时间:2014-04-15 10: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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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长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长春市消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各地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各类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每年2月底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以国家、省、市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见附件)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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