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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年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4〕4号

时间:2014-04-15 10: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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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4—2015年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4—2015年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2013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函〔2013〕235号),并结合长春市的具体情况,现制定2014-2015年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表格请见纸质文件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特殊要求的救灾、防汛、抗旱物资、药品、防疫疫苗、进口机电设备以及各类工程项目,经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内的协议供货项目时,可自行在经过招标选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及协议供货经销商中选择协议供货经销商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具体的协议供货方式、标准和要求在相关文件上另行规定。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采购工程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五)所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情况特殊确需采购国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获得市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六)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06〕22号)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财政性负债资金所进行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都要纳入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内,具体的职责和程序按照该通知要求办理。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年度采购目录和有关文件要求,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做到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一致。

(八)单价是指同一采购项目单项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批量是指同一项目在一个季度内的采购额度。采购人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九)2014—2015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2014—2015年长春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目录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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