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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2014〕1号

时间:2014-03-17 17: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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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兑现奖惩。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

(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监督检查本级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十四)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五)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及安全保障、应急救援等责任,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配合属地政府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综合监管部门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专业监管部门指公安、质监等负有专业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及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专业管理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指除综合监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以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组织、督促、指导、宣传职责。无执法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移交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其他部门指除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以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安全保障、应急救援等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资金、技术等支持。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四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附件:

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综合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综合监督检查行业部门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对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

(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专业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明确公安机关与同级安监部门定期通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选择预防事故的载体,制定预防事故方案;依靠政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参与影响道路交通的大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拟定和工程验收评估;取缔道路上的动态、静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验审验登记和对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对受理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运输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审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审核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手续、报省厅核准发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勘探开发,负责组织煤矿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协调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参与铁路监护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学生校外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检查。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二)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依据。

(二)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规划部门职责:

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在依法组织编制和审查的城乡规划中,按照规定的程序,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城乡防火、防爆、防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等安全要求进行落实。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非住宅房屋拆改结构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房屋监测、排危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汛期房屋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公用部门职责:

(一)拟定公用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燃(煤)气、供热、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园林绿化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本市公园、广场、园林绿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一)拟定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垃圾处置、环卫清洁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依法负责组织制定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交通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检验。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实施检验,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协调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六)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渔业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库、塘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灌涝区和引供水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工程运行、水利(水产)科学实验研究、水利综合经营、防汛抗旱、渔业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应急预案,开展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水利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农药、鼠药的经营标识、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安全技术检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畜牧业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所辖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及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工作,并承担畜牧业养殖等相应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所辖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及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私屠滥宰畜禽等违法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审核安全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组织推广行业标准。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组织拟订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大型文化活动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网吧和画廊画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对以新闻出版部门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组织拟订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四)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三)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六)以上安全责任,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粮食部门职责:

督促检查和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意识;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颁布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编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结合旅游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A级旅游区、星级饭店等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职责:

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其它部门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及资格证、资质证的发放;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组织管理。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司法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负责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狱系统安全生产投入机制,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投入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督促隐患的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六)指导、监督本级审批和分管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体育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系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以体育部门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民族事务(宗教事务)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本市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市民族宗教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市民族宗教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