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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机动车静态停车秩序和车容车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3〕3号

时间:2023-07-18 16: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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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出行环境,建立机动车静态停车管理和车容车貌整治长效工作机制,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静态停车秩序和车容车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对下列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一)对市政道路及两侧公共区域内未按规定位置、方向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整治;
  (二)对长期占用市政道路及两侧公共区域停车泊位停放的“僵尸车”进行整治;
  (三)对占用市政道路及两侧公共区域停车泊位停放的工程车辆进行整治;
  (四)对占用居民小区附近市政道路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位线停放的大型车辆进行整治;
  (五)对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进行整治;
  (六)对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机动车进行整治;
  (七)对破损脏污影响识别的机动车进行整治;
  (八)对占用绿地、破坏绿植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整治;
  (九)对驶离现场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整治;
  (十)对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导致泄漏、遗撒的运输车辆进行整治;
  (十一)对在停车泊位上堆放物品和利用地桩、地锁、石墩等擅自圈占门前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整治;
  (十二)对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等的行为进行整治。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至第七项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八至第十二项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按规定施划停车泊位,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内箭头指示方向顺向有序停放。
  五、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施划停车泊位、配备满足停车场管理需求的管理人员,确保停放车辆规范停放。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林园局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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