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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9〕10号

时间:2019-12-02 10: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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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禁用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
  四、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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