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反映人亲属是长春市职工医保,现咨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是什么?
投诉时间:2020-09-02 15:06:42
承办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内容:经与反映人沟通,其所在医院为省级医疗机构,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44号)文件规定,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回复时间:2020-09-04 13: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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