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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违规行为

时间:2020-05-15 15: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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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内容:反映人在朝阳区文化东胡同经营“茶本味奶茶店”,4月初在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执照,4月17日开始试营业,近期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反映人无证经营为由,要对其进行处罚,现反映人咨询此处罚是否合理。投诉时间:2020-04-23 17:18:48

  承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经了解,反映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还未正式取得。在此情况下经营出售食品及饮品,属于违规行为。回复时间:2020-04-24 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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