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免去:
赵建青的长春市副市长职务。
(二)
任命:
韩宝霜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熊赞研为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张良、胡文博为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玉玉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杨铭宇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王华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许梅、高文的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隋东方、关杉、杨铭宇、吴慧清、张昳丽的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犁潮的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雪的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韩宝霜的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春水的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华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淑敏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熊赞研、付永伶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颜龙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玉玉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