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王长久请求辞去长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长久辞去长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并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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