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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十四)完成情况的公示

时间:2020-12-28 18: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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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长春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十四)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问题

  第一轮督察指出,吉林省有关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煤炭质量管控等方面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履职不严不实问题。整改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推动从源头、体制机制上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但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虽然在这些方面开展了工作,但责任压得不实、工作浮于表面,整改推进比较被动。

  二、整改目标

  2019年12月底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煤炭质量管控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020年12月底前,根本扭转整改工作被动局面。

  三、整改措施

  (一)压实责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1.落实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2.夯实日常监管管理责任,加强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煤炭质量管控等进行检查验收,提升整改工作效果,扭转被动局面。

  3.建立完善综合协调、督导预警、督查督办、检查通报、考核问责工作机制,对解决整改工作不严、不实、不细的问题,整改推进不力、推诿扯皮延误整改工作的,严格进行跟踪问效、追责问责。

  (二)深化整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

  1.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2019年8月底前,认真落实省住建厅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城市管理局和各有关辖区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建立收运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2)市城市管理局和各有关辖区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建立稳定的满足工作需要的保洁队伍,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账和监督考评机制,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运处置体系建设。2019年12月底前,除农安县外其他县(市)区、开发区基本完成行政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任务。

  (3)市城市管理局和各有关辖区按序时要求,强化推进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2019年8月底前,完成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再排查工作;2019年12月底前,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任务。

  (4)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农村卫生环境改善,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2020年12月底前,按照序时要求完成行动方案和有关专项行动明确的各项任务。

  2.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

  (1)2019年12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和各有关辖区根据职责职能全面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围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一级保护区封闭管理、标志标识设置、水源地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治理、水质监测等重点任务,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各有关辖区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县级以上水源地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加快推进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达到序时进度要求。

  (2)市水务局、市直相关部门和各有关辖区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进一步制定落实规划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落实规划确定的任务要求,确保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新立城和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3)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辖区根据职责职能,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日常监督管理与保护、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细化分解落实各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

  3.强化煤炭质量管控

  (1)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煤炭质量监管长效机制,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抽检等形式,强化煤炭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监管,持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巩固整改成果。

  (2)市发改委严格执行《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督促各地区对从事生产行为的煤矿进行洗选设施检查,并定期抽查,对高硫粉、高灰粉且没有洗选设施或者生产煤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协调属地政府对其停产或者限制生产。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煤炭加工、制作和经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炭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加工、制作煤炭产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加大煤炭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查频次,对达不到煤炭产品质量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加强对煤炭经营市场监管,加大流通领域煤炭产品质量抽检频次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力度,依法妥善处置库存散煤,强化推动劣质煤炭退出市场。

  (4)每年用煤高峰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辖区要加大对煤炭生产、加工、制作和销售的专项检查力度,加密对煤炭产品和销售煤炭质量的抽检频次,着力强化现场监管执法,保持对煤质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四、整改成效

  (一)责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和各地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市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坚持每季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印发了《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市领导包保方案》,加强高位统筹,强化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敢担当、真部署、负总责,切实推动了整改工作高效落实。全市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切实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推动了任务整改。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协调督导部门加强了协调调度,现场督查督办,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煤炭质量管控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进行了约谈。

  (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

  (1)市城市管理局印发实施了《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的函>的函》,《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在排查和再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有关辖区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建立了收运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各有关辖区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立了稳定的满足工作需要的保洁队伍,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账和监督考评机制,按要求完成了行政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

  (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长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市农居领导小组印发实施了《长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长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夏季战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建立完善了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到2020年12月底,全市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情况

  (1)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实施了《关于开展新立城和石头口门水源保护区化冰期污染隐患专项巡查整治行动的通知》(长环领办〔2019〕3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实施了《关于开展新立城和石头口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专项巡查整治行动的通知》(长环领办〔2020〕5号)等,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共同牵头开展两大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隐患专项巡查整治工作。双阳、九台等有关辖区开展了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围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一级保护区封闭管理、标志标识设置、水源地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治理、水质监测等重点任务,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榆树、农安、德惠市按要求推进了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2)市水务局、九台、双阳等有关辖区落实“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按要求完成了新立城和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

  (3)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辖区建立了水源地保护区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细化分解落实各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根据职责职能,对水源保护区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与保护。

  3、煤炭质量管控情况。

  (1) 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辖区党委政府层层落实了商品煤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了煤炭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对商品煤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努力在源头禁止劣质煤在长春地区生产。通过对商品煤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生产行为,切实巩固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成果。

  (2)发改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煤炭质量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强化生产煤矿煤炭质量长效监管的通知》。对双阳区、九台区、新区开展煤炭质量整治专项检查,对全市生产煤矿洗选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对高硫粉、高灰粉且没有洗选设施或者生产煤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协调属地政府对其停产或者限制生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了《关于建立煤炭经营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表>相关工作任务的通知》等,健全完善了煤炭质量监管长效机制,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抽检等形式,对煤炭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施监管,依法妥善处置库存散煤,强化推动劣质煤炭退出市场。

  (3)在用煤高峰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辖区对煤炭生产、加工、制作和销售领域加大了检查力度,加密对煤炭产品和销售煤炭质量的抽检频次,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7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国东 刘洋

  电 话:85377191

  

 

 

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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