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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序号十八)完成情况公示

时间:2018-10-29 22: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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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13号)要求,现对长春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十八)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全省煤质监管领域存在盲区。

  二、整改目标

  健全完善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监管责任,有效消除煤炭监管领域盲区。

  三、整改措施

  (一)市发改、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强化煤炭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监管,持续打击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委严格执行《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压实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煤质监管责任;2018年5月31日前,开展煤炭质量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对全市现有的12家煤矿中正在生产的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对高硫份、高灰份且没有洗选设施或者生产煤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停止或者限制其生产。

  (三)2018年5月31日前,质监部门组织开展对加工、制作煤炭产品企业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达不到煤炭产品质量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将抽查检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依托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建立清洁能源实验室,提高长春市煤炭质量检测水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对煤炭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用煤单位进行商品煤质量检验,检验结果及时报委托部门及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2018年5月31日前,工商部门组织开展煤炭经营类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置库存散煤。

  四、整改成效

  市发改、质监、工商部门开展煤炭质量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全市生产煤矿。发改部门对双阳区华安矿业、双阳区丁家煤矿、九台区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二矿等企业的洗选设施及煤质监管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严厉打击不合格生产行为;质监部门共对36批次商品煤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并已对7户企业的8批次质量不合格商品煤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加强有效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共出动执法人员496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98台次,处罚无照经营煤炭市场主体15户,处罚金额29350元,对无照经营煤炭市场主体的库存散煤封存禁止经营。

  市政府出台了《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洁净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市发改、质监、工商部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强化生产煤矿煤炭质量长效监管的通知》《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煤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制度(试行)》《关于建立煤炭经营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流通领域煤炭监管的指导意见》等,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动态监管, 建立商品煤生产加工企业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新增数量,强化经营范围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11月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长春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孙玲  韩伟

  联系电话:85377191

  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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