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13号)要求,现对长春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十九)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4个配套办法落实不到位。
二、整改目标
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得到充分运用并常态化。
三、整改措施
(一)强化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4个配套办法执法培训,每月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执法经验交流,全面提高环境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文书制作能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大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的执行力度,依法查处重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企业,尤其是无证无照及产能过剩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治理不达标及散乱污企业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直至停业关闭,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加大调度、督办工作力度,每月通报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辖区政府,采取约谈、问责等形式,强化环境执法任务落实。
(三)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专项环境监察稽查,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取得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下达检察建议书和稽查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
(四)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继续运行环境保护与司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坚决制止和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整改成效
各地环保部门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4个配套办法条文适用、案件办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办理流程及适用法条,有效推动了全市案件的办理效率,提升了配套办法案件办理质量。市环保局下发《长春市2018年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于6-9月开展年度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下达稽查意见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提升了各级环境监察人员的思想认识。
市环境保护局与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印发了《2018年全市保护生态环境打击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强化共同执法,对于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坚决制止和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地依法查处重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直至停业关闭。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共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598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11月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长春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孙玲 韩伟
联系电话:85377191
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