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长春市政策汇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
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

长府发〔2021〕16号

时间:2021-10-13 15:10 来源: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总体要求,抢抓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的有利机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培育一批示范效应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结合“专班抓项目”“万人助万企”行动,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紧紧围绕统筹推进“四大板块”和加快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着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进程,提升上市挂牌企业质量。到2025年,全市新增国(域)内外上市公司20家,总数力争达到55家,新增“新三板”挂牌及吉林股权交易所“精选板”挂牌企业100家,总数力争达到150家,助力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重点任务

  (一)深度挖掘和优化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1. 加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挖掘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协调辖区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储备工作,并列入年度政府工作任务,每年向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5家以上拟上市挂牌企业,纳入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市直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的服务推动工作,每年向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3家以上拟上市挂牌企业,纳入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积极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2. 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以股改为切入点,强化企业基础培育,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因企施策,引导拟上市挂牌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股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 完善企业培育工作机制。按照“五个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实施梯次培养和分类指导。分类别、分区域明确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集中资源做好上市服务保障。重点加大对1—3年内有望完成国(域)内外上市挂牌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报证监会及交易所待审的企业,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协助企业解决审核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对报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针对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支持企业化解上市挂牌障碍。结合“专班抓项目”及“万人助万企”行动,帮助企业解决阻碍上市挂牌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专班抓项目”办公室、“万人助万企”总调度室)

  4. 增强企业上市挂牌意愿。抢抓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的有利机遇,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讲,联合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通过举办资本市场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后备企业规范管理和上市挂牌业务培训,深入“开展走进交易所”“走进上市公司”等活动,特别要发挥沪深交易所在吉林基地的积极推动作用,不断增强企业上市挂牌意识,激发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引导企业上市挂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吉林证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上市挂牌服务体系

  5. 搭建上市挂牌服务平台。优选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搭建企业上市挂牌综合服务平台,以规范股改、融资引智、上市并购为重点,构建多元化、专业化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联合银行、基金、担保等机构,为不同发展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促进产融良性互动,助力拟上市挂牌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充分发挥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支持我市支柱性产业中成长性好、上市挂牌意愿强烈的企业直接融资;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帮助已上市企业化解潜在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 推动中介机构发展。引导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上市挂牌服务。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分类指导和政策扶持,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上市挂牌服务基础好的中介机构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吉林证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 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研究评价标准,建立中介机构业绩及诚信档案,以公布“白名单”“金牌服务团队”等方式,引导企业选择优秀中介机构和服务团队。(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政数局、吉林证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排除企业上市挂牌障碍

  9. 积极解决拟上市挂牌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城乡规划、土地房产确权、项目立项、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税费缴纳、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挂牌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需要规范的事宜,要从全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大局出发,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自局、市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政数局、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 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机制。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为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对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内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督、环保、社保、消防、应急、规划、住房公积金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涉及到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规自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春仲裁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奖补实施

  11. 加大上市挂牌奖补力度。在继续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8〕4号)上市挂牌奖补政策的基础上,上市奖补总额度调整至800万元,“新三板”挂牌奖补总额调整至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内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正式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初步具备上市条件补贴50万元;

  (2)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吉林证监局备案后在原补贴5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50万元,计300万元;

  (3)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在原补贴5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50万元,计300万元;

  (4)企业成功上市(IPO)后,奖励150万元;

  (5)国(域)外上市的企业,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后补贴100万元(含股改),成功上市(IPO)后,首次募集资金额相当于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所募资金60%以上投资于长春市的,经审核通过后,奖励700万元;

  (6)域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奖励800万元;

  (7)“新三板”挂牌奖励50万元,“精选层”挂牌并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再奖励50万元;

  (8)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在吉林股权交易所“精选板”挂牌奖励15万元;

  (9)“新三板”及吉林股权交易所“精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IPO)成功,在原奖补基础上,补齐800万元。

  12. 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新增的相关费用,市、区两级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 为切实助力企业上市挂牌,提升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每半年统一兑现一次,并及时拨付到位,对具备条件的“免申即享”。市金融办将奖补企业名单及时转至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随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政策合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14. 企业因自身原因3年内未向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或递交上市申请前拟迁至外省(市)的,应全额返还已享受的补贴资金;企业骗取政策支持或欺诈上市的,必须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并且以后不再享受市级(上市挂牌)各项优惠政策;已享受奖补政策的上市挂牌企业,5年内拟将注册地、结算中心以及税务登记地迁至外省(市)的,应返还已拨付的各项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 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上市挂牌奖补资金时,须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相关文书。一旦出现第14条行为或不履行承诺的,各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应组织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如企业不履行承诺约定且拒不返还的,可以按照约定从企业应享受的各类财政性补贴资金中优先扣回,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如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不能如数追回,市级财政可通过年底结算予以扣回。(责任单位: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16. 加强组织领导。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并进一步健全工作协调与推进机制,市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根据本计划,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 规范工作程序。企业在实施上市挂牌过程中,遇有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办及时上报,由市金融办汇总,提请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企业上市挂牌举行公开发行仪式,原则上市领导出席给予支持,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办上报邀请函,由市金融办负责邀请市领导。

  18.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