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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1〕3号

时间:2021-09-03 14: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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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裁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园局等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承担行政裁决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梳理本级行政裁决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对行政裁决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裁决事项由承担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承办,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所需经费。

  第五条 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裁决机关提交行政裁决材料。

  当事人提交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理由等。

  第六条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裁决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七条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裁决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第九条 行政裁决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调解可以采取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方式。

  调解达成一致的,由行政裁决机关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一致的,由行政裁决机关按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第十条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制作行政裁决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裁决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双方的基本情况、争议的内容,行政裁决的认定理由、法律依据及裁定结果等,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行政裁决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司法鉴定、信访等途径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第十四条 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商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告知制度。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

  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

  第十五条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 建设,实现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一网通办、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加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行政裁决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 的原则,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综合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加大行政裁决事项相关知识宣传力度。

  第十八条 行政裁决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按规定将办案文书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裁决工作情况报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上级行政裁决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下级行政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解读:《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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