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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1〕15 号

时间:2021-05-17 09: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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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3.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4.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在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并推动形成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前提,以信息共享为支撑,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四)梳理公布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要求,结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政府部门权责事项清单(2020版)的通知》(长府发〔2021〕5号)中确认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进行梳理,全面厘清证明事项数量和设定依据,对没有地方性法规以上设定依据的证明事项,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地方性法规以上设定依据的证明事项,编制证明事项清单,一并报市司法局核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

  (五)确定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应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报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形成《长春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适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于上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证明事项拟实行告知承诺的,还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

  (六)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理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般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行政机关核查权力、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告知书要清晰明了、准确详实,不得含有模糊表述或者兜底条款。当事人承诺书一般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书面承诺的具体内容以及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书和承诺书、工作流程、办理指南等应当按照政务服务要求及时更新,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

  牵头单位:市政数局、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七)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与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要牵头打通信息壁垒,充分利用好“城市智能体”等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联通共享和业务协同。要依托国家、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检验。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功能模块,明确相关数据标准,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

  牵头单位:市政数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八)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九)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长春”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市司法局要会同市政数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及时掌握省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统筹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加强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十二)开展培训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座谈研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十三)鼓励改革创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十四)强化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建设督查内容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通报表扬,对推动不力、拖延执行、影响工作进度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各部门各单位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全面提升营商环境质量,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落实方案规定事项,对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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