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长春市政策汇编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21〕13号

时间:2021-05-07 09:11 来源: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积极而为、量力而行,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需求,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基础设施落后、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棚改地块,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为辅。坚持以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为主,以市场化运作为补充。发挥市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国家和省棚改政策,禁止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既可独立承担棚改项目,也可引入商业合作伙伴共同合作开发。对已取得开发权的棚改地块,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合作开发的,须对成立的合资公司拥有主导权和控制权,并事先征得市国资部门(或出资人)同意。

  (三)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制订安置补偿方案,要广泛征询居民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重点改造市区三环以内集中连片棚户区,计划改造3.8万户。

  四、棚户区界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界定标准

  我市城市棚户区包括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功能不完善、人均建筑面积小、配套设施不健全、房屋安全和消防隐患多的平房。

  危旧房指建筑物使用年限超过45年、配套设施不完善和使用年限未超过45年但经工程检测和技术鉴定确定为D级危房,以及影响城市建设实施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景观和功能的危旧楼房。

  “城中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屯。

  (二)认定程序

  城市棚户区认定按照“基层申报、现场踏查、会议研究”的程序实施。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块所在地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改造申请;市安居办受理申请,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查,提出初审意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

  对于不规则地块,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报计划时,可结合地块周边规划路网和地块面积大小,在同一规划单元内,采取面积置换方式划定棚改范围。

  对城市棚户区内包含的少量工企单位,经有关部门确认与棚户区不可分割的,可纳入棚户区地块一并改造。纳入的工企单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棚户区总占地面积的30%。

  五、改造方式

  根据我市棚户区分布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设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采取以下改造方式。

  (一)对能实现自求平衡的棚改地块,实行成片改造,可采取属地政府自行投资改造、引入市属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等方式进行。

  (二)对不能自求平衡棚户区改造地块,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得居民同意后,可实施原址翻建。原址翻建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三)对不能成片改造,且拆除后属于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其它公共事业用地的平房和危旧楼房,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征收,本着“谁利用、谁出资”的原则,由用地主体出资。

  六、抓好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

  (一)严格棚改项目审批。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棚户区界定的有关要求,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二)规范市场化运作程序。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棚改项目,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在选择实施单位时应书面征求市房管、规自、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准入管理。

  (三)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将棚户区地块列入计划前,应以户为单位征求居民意见(D级危房不需要征询意见)。征询后同意率达到90%及以上的,由市安居办提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会议纪要下达征收范围公告,并启动预评估工作,编制补偿方案,与居民预签协议。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及以上的,下达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生效。居民改造同意率或预签约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棚改地块暂缓实施。

  (四)积极破解征收难题。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纳入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明确征收工作要件和工作程序,统一调度、统筹推进。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收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征地、征收、拆除、灭籍、核算土地成本及回迁安置等工作,要监管开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开发时序,一次性或分期足额存储补偿资金。棚改征收应坚持“先难后易”原则,防止因后期资金不足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已启动实施的棚改项目,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实施单位足额存储补偿资金,并按法定程序启动征收。对规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存储补偿资金的,由属地政府收回项目开发权并重新确定实施单位。对重新启动征收的棚改地块,也应征询居民意愿。居民同意率不足90%的,对分割后不影响地块整体规划建设的区域,可从棚改地块中剔除。

  (五)加强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认真抓好安置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安置住房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工作和生活需求,原则上以原地段和就近地段安置为主;异地安置的,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坚决杜绝逾期回迁问题产生。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并严格执行竣工分户验收和永久性标识制度。

  (六)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组织好棚改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房管局负责向市建委提供市政府年度棚改计划。市建委负责将其红线外道路、排水工程等优先列入当年市(区)主导投资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组织安排。

  (七)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快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产权办理工作。因历史原因,房屋转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在征收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凭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材料,申请办理回迁房屋产权。未登记房屋,在征收(拆迁)时按合法建筑调换产权的,应按回迁房屋办理产权,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确认的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因征收(拆迁)导致房屋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凭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销房屋所有权。

  七、政策支持

  (一)房屋征收政策。对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实施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即上靠标准户型)部分,只收建安成本。对特殊困难家庭,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房屋安置,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面积部分的差价。除征收政策法规之外,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确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安置住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给中标单位。市财政部门设立棚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地块整理范围核算土地成本。棚改项目市、区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按照长府办发〔2020〕1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跨区捆绑实施的棚改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地块之间成本分摊问题。

  (三)税费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对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回迁安置住房栋号、户型、面积、位置、套数进行审核确认;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名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定期公布)。鼓励安置住房和原址翻建住房采用装配式或钢结构等新型建材,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强化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棚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市房管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和督查检查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管理职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棚改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惩和约谈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下一年初市级配套资金安排中重点倾斜,以奖代补。对不能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由责任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经约谈后仍不见效果的,通过批评、收回和扣减棚改补贴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并交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督查结果以工作简报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并通报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三)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采取印制宣传资料、开辟宣传栏、设立网站、定期设置政策咨询台、走访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和重大意义,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工作进度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布,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已确定的108块重点棚户区项目继续按照长府发〔2005〕56号、长府办发〔2015〕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棚改地块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