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长春市政策汇编

长春净月高新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9-12-05 09:22 来源:
【字体: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净月高新区的企业。

  (二)特色楼宇应由运营机构统一负责运营管理(多业主由楼宇开发商整合),且与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签订特色楼宇培育协议,列入净月区特色楼宇培育计划,设置楼宇服务站和楼宇专员,以净月区重点发展的金融、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产业领域为招培方向,单栋楼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含)。

  (三)运营机构是指由楼宇开发商成立的具备招商职能和楼宇运营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引进的具备成熟经验的品牌运营机构,运营机构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应在净月区。

  (四)品牌运营机构是指引进的具有专门从事楼宇招商及运营管理经验的国内知名团队或机构。

  (五)特色楼宇一年为一个培育周期,培育期内要求重点产业企业入驻率(同一楼宇入驻企业面积与楼宇总面积之比,下同)、入区率(在区内完成工商和税务注册企业户数与入驻企业总户数之比,下同)实现持续增长。培育一年期满后,对入驻楼宇企业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色楼宇资格。考核合格且楼宇运营机构愿意继续,则进入下一轮培育期。

  二、支持举措

  (一)鼓励提升楼宇经济贡献规模。若特色楼宇(不含自建自用)入驻企业在净月区年度经济贡献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经认定,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在未达到下一级奖励台阶前,年度经济贡献总额每增长20%,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提高楼宇入驻率和入区率。对特色楼宇,以每年12月31日企业入驻率和入区率为标准,经认定,对入驻率达到80%且入区率达到70%的1-3万(含)平方米的,或者入驻率达到65%且入区率达到55%的3-6万(含)平方米的,或者入驻率达到50%且入区率达到40%的6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楼宇(不含自建自用),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楼宇企业入区率每增长1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专业化集聚。对整体入驻率达到70%且入区率达到60%,同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聚集度达到50%以上的特色楼宇,经认定,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对新引进的、净月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的企业,租用特色楼宇办公用房的,按照双向约束和先交后补原则,经认定,入区第一年(从税务登记注册到净月高新区之日起12个月)给予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同一企业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补贴标准不超过租金实际价格。入区第二年、第三年企业年度综合贡献达到36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继续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对于第二年未达到年度综合贡献标准的企业,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综合贡献。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突出企业等优质企业,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给予全额补贴。

  (五)鼓励在楼宇内打造“双创”载体。对运营机构在特色楼宇内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并聘请具备成熟经验的专业机构或团队运营管理的,给予楼宇运营机构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引进品牌运营机构。对楼宇业主委托品牌运营机构,并按照净月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楼宇新增入驻率、入区率、引入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等指标,给予品牌运营机构相应的运营补贴。如品牌运营机构引入的企业年度综合贡献总计超过1000万元,可一次性给予其综合贡献金额的10%作为奖励。对在单栋楼宇内受委托运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补贴;受委托经营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同一运营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楼宇业主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引进优质企业。楼宇运营机构每引进一家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机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中央企业等龙头企业的区域性总部,按引进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的1%给予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楼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创新增值服务。对通过打造公共服务平台、移动信息技术平台、智慧运营服务体系等方式,促进楼宇管理智能化和服务便利化,配合净月区开展重点产业招商,定期报送入驻企业统计信息等工作,在楼宇经济贡献度、招商成效、入驻企业满意度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的特色楼宇运营机构,可认定为“优秀楼宇运营机构”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企业享受省、市同类政策未达到区级标准的,由净月高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二)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运营机构,应在净月高新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净月高新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三)对推动区域创新和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或项目,与天津、浙江等地开展合作中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以及有利于创新发展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本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五)本政策由长春净月高新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