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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9-12-05 0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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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新一轮大发展,加快打造区域性创新创业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以及为域内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载体和机构。

  (二)适用范围。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软件服务外包等领域企业;经认定的各类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和人力资源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载体;经认定的各类提供技术、商务、中介、平台、国际服务的企业、机构或高校院所。

  二、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一)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于社会资源投资设立和运营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后:

  1.每新引进1家创新创业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载体5000元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新增1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可给予载体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的资金奖励。

  2.每新引进一家国家及省市高端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可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0万、10万元5万元奖励:每新引进一家世界500强高管人员、中外院土及诺奖获得者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可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0万元、30 万元奖励。

  3.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成电路版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合计50项以上的,给予创新创业载体5万元奖励,每增加30项再给予5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每新增一家在主板、 创业板(海外板)、新三板(吉林省股权所精选板)、 四板成功上市(挂牌)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日对于经管委会洽谈引进、具有成熟运营经验和成功案例的品牌示范性创新创业载体,在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运营目标和效果的基础上,可连续三年给f全额房租补贴:可按照0元/平方米。项积0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最高给子80万元的一欢性装修补贴:并可根据协议执行实际情况,连续三年最高给予每年6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对于通过认定的各类科技孵化载体,同时实现载体内企业入驻率60%以上、年度综合贡献总和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且年度综合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最高给予载体运营方年度综合贡献新增部分的80%资金支持。

  (五) 对于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 、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每月45元1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经评估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入驻孵化器的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对于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企业,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对于经洽谈引进入驻津长双创服务中心的重点项目,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并可直接补贴给载体运营机构。享受省市房租补贴,但未达到区级补贴标准的,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六)对于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聘请的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后,经孵化器运营机构推荐并经考核认定,每位导师最高给予每年2万元的工作补贴,单个孵化器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一)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攻关”、“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等区级科技计划,设立规模3000万元/年的科技计划专项,以无偿资助、股权投入等方式,对每类计划给予支持。

  (二)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设立规模不小于1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兑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

  活动。

  (3)对于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一、三等奖的企业(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部级第一承担单位) , 对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部)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对于新获PCT发明专利授权(欧美日)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奖励;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给予每件500元奖励。

  (五)对于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获得长春市技术交易后补助的,按补助额的50%给予奖励;对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代办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按照完成技术交易合同成交有效申报总额0.01%的比例给予补贴。

  四、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对于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刘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成新人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于由投资机构投资并引进的科技企业落户净月高新区的,经认定,可最高给予投资机构10万元的奖励;对于投资建设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的,可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给予投资机构100万元的补助。

  (三)对于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可给予每月45元1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可按研发设备投资额15%,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助。

  (四)对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集团在净月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建设市场化运作、专职科研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达到约定经营目标后,每年可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五)对新引进的创新型企业利用区内存量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的,经评定可给予每月3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

  五、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一)对于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中试(检测)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的,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于企业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新建并经省市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可

  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按照投资总额的20%,

  (四)对于在净月高新区新建立的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化、双创服务等科技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最高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六、支持创新创业氛围营造

  (一)设立创新创业企业成就奖。对于在创新创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机构,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

  (二)设立创新创业个人成就奖。对于在创新创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最高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

  (三)鼓励各类组织活跃创新创业氛围。对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机构,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四)对于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吉林赛区)获优秀奖以项目,以获奖项目到净月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经评审认定,最高给予2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七、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在净月高新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净月高新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二)对推动区域创新和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或项目,与天津、浙江等地开展合作中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以及有利于创新发展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可采取“事一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本政策将做相应调整。《长春净月高新区促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长净管 [2015]51号)废止。符合《长春净月高新区促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长净管[2015] 51号) ,目前尚未兑现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四)本政策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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