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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区支持招大引强、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9-12-05 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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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净月区的下列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省市属大企业大集团,以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

  2.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排名前100名)、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或准上市公司(上市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

  3.具有运营中心、结算中心、财务中心、销售中心等综合功能、年度综合贡献较大的各类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性总部)。

  4.年度综合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5.实施入规入统、并购重组、技术改造、挂牌上市的企业,经认定的长春市特色商街的运营企业,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仅享受第(六)至(十一)项支持政策。

  (二)洽谈引进的下列项目:

  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长春与天津、浙江对口合作重点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金融、类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将按照《净月高新区关于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中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二、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入驻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符合政策支持范围1至4条的企业,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实缴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于首次进入长春市即落户净月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额外奖励经营团队100万元。上述支持资金分三年按照40%、30%、30%予以支付。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于新引进的符合政策支持范围1至4条的企业,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驻办公的,入区第一年(从税务登记注册到净月高新区之日起12个月)按照3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年度最高补贴200万元;入区第二年、第三年企业年度综合贡献达到36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继续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入区第二年企业年度综合贡献未达到360元/平方米的,可按其年度综合贡献全额给予补贴。

  (三)企业经营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符合政策支持范围1至4条的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的80%给予经营性奖励。

  对于区内原有企业,企业年度综合贡献连续两年超过1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综合贡献增量的3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项目投资补助

  对于洽谈引进的发展潜力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与天津、浙江对口合作重点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具有明显集聚效应和引领带动效应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可按照“双向约束”原则,根据产业契合度、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投产达产、经济贡献等主要指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投资补助。

  (五)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年度综合贡献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按企业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个人年度综合贡献的100%,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奖励。

  企业年度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企业,当年可享受奖励的名额上限为3人;

  企业年综合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当年可享受奖励的名额上限为5人。

  对于区内原有企业,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个人年度综合贡献50%,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享受奖励人数为5人。

  (六)入规入统奖励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数据库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视企业增长情况和数据上报情况分5年给予支付。对于入库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于原有在库企业,视企业增长情况和数据上报情况,每年选取50户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七)并购重组奖励

  对于区内企业与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实现提质增效的,经评审认定,按企业重组过程中房产、土地等资产转让产生税收区级留用部分全额给予重组后区内经营主体奖励。

  (八)技术改造支持

  对于行业骨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获得上级支持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国家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0%,省级资金配套比例为20%,市级资金配套比例为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的,经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九)挂牌、上市奖励

  对于区内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吉林股权交易所精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原则上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又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等实现“转板”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奖励。

  对于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净月区的区外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对于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净月区的区外新三板、吉交所精选板挂牌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对年度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从事建筑业、园林绿化的企业,按其年度综合贡献的3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十一)对于经认定的长春市特色商街,连续三年每年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150万元。

  三、附则

  (一)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一次性入驻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营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的80%。

  (二)企业已享受省、市同类政策支持金额未达到区级支持标准的,由净月区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三)房地产企业不在本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入驻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企业经营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奖励、并购重组奖励支持范围内。

  (四)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在净月高新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净月高新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本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六)本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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