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加强环境教育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培育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进学校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广大师生的生态文明教育。
《方案》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部署要求,扎实深入抓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通过持续开展绿色示范创建活动,强化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生态文明价值理念,广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生态环保正能量,培育和引导师生进一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烈意识,不断提升环境素养和生态环保意识、生态文明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校园建设。
二、创建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三、总体目标
构建全体师生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体系,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推动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环境共治局面。积极引导师生践行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养成绿色生活习惯,遵守《环境保护法》,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校园新风尚。
四、创建原则
(一)整体发展原则
创建绿色学校应遵循“整体发展原则”,即学校在现有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不断保持和完善已有的环境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学校在各个管理领域,如行政管理、教学和教务管理、思想品德管理、团队活动管理、后勤管理中融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创建“绿色学校”的过程中通过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检查纠正和总结提高的管理模式,以及通过建立机构、组织培训、完善教学资源、建立档案、交流信息等环节,科学、系统地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使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与现有的管理体系相协调,并通过有效地持续不断地改进,推进学校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共同参与原则
创建“绿色学校”活动是一个共同参与的过程,要求校长、中层领导、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参与,为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发挥各自的作用。学校在对环保工作和环境教育活动进行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应注重民主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体现师生的有效参与,特别是学生的参与。同时鼓励家庭、社区、媒体、政府机构的有效参与。
(三)循序渐进原则
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应当是一个长期保持并发展的过程。在创建过程中,特别在环境建设和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方面,应依据本地本校的现实条件和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循序渐进,逐步提高。
(四)因地制宜原则
学校之间在经费、设施、师资、生源、资源和环境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条件,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扬长避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师生智慧,充分体现创建活动的多样性。
五、创建实施步骤
切实抓好各级“绿色学校”达标创建和提标创建工作。
(一)扎实开展市级绿色学校达标创建工作
创建市级“绿色学校”要经过成立机构、制定创建“绿色学校”计划、实施创建“绿色学校”计划、自检自查、考核评估五个阶段。经绿色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实地审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和市园林局向相关学校授予“绿色学校”荣誉称号。
(二)深入推进各级绿色学校提标创建工作
各市级绿色学校(幼儿园)在巩固已取得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大提标创建工作力度,积极参与省级绿色学校提标创建活动。要认真对照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标准和年度创建工作部署要求,找准目前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精心研究制定省级绿色学校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不断提升创建工作质量,继续深入抓好省级绿色学校的提标创建和年度申报等工作。
各省级绿色学校和国际生态学校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逐年提升绿色学校创建质量,落实好年度创建工作部署要求,及时报告有关工作事项,做到力度不减、标准不改、质量不降。具备条件的省级绿色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加入国际生态学校的创建行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环保部门与园林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谋划、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创建工作推进计划,认真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创建“绿色学校”工作纳入到现有的工作体系中,与环保等有关部门,协调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定期开展培训和交流,提高环境教育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拓宽视野,借鉴国内国际学校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研究环境教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总结实践经验,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考核激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工作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环境教育工作评价考核机制,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积极创建“绿色学校”。适时对环境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