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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长春人的婚变故事(三)

时间:2018-12-03 10: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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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为节女所立的节孝碑。杨洪友提供
  百余年前,有毁婚、退婚、离婚等婚变形式,但最悲惨的婚变莫过于丈夫离世,妻子守节或殉节的。长春是一座移民城市,清代的长春人,多来自关内的河北、山东、山西等传统观念比较重的区域,这更加深了女性的节烈观念。而当时的长春,节烈女子被社会尊崇的程度甚至高于官宦和乡贤,这使不少丧偶女子很难选择再嫁。本期老长春,我们就来看看,百余年前的长春女性,在遭遇丈夫离世后的无奈之选——
  在封建社会,“节妇”与“忠臣”、“孝子”一样,地位是非常高的,因此,“节妇”成为很多丧偶妇女的追求。清代对“节妇烈女”的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礼部则例》规定,“节妇”为“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以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烈女”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这些规定,多数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想象的。
  当时,每年,地方士绅或族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要给予相应表彰,给她们建牌坊、立节孝碑。此外,地方官还要选那些影响大、有代表性的典型上报朝廷,皇帝会择情“御赐诗章匾额缎匹”,以示表彰。在各地所修的的志书上,人物传一节,所选的人物就包括官员、士绅、节烈。因为社会上对节妇烈女崇尚备至,很多妇女在丧夫后,或以身殉夫,或终生寡居。
  在长春,清代节烈女性的地位甚至要超过官宦、乡贤。这在《长春县志》的记载中可见端倪。《长春县志》中记载的节妇超过21位,其中,有14位的记载字数超过百字,一半以上字数超过150字,有的更是达到二三百字,对其守节过程满是溢美之词。而据不完全记载,到1930年,做过长春通判、知府、知事的,长春达到78人次,但《长春县志》记载的名宦只有5人,此外,乡贤7位,孝子3位。三者加在一起,总共才15人,其人数远远比不上节烈女子。在字数上也要略逊一筹。如曾在长春做过知府,后来又任吉林西南路道和吉长道尹的孟宪彝,曾为扑灭长春鼠疫做出贡献,后来又担任吉林省巡按史,这样一位官员,在县志上也只有百字的记载。为长春做出重大贡献的士绅,如保卫长春的朱琛,为建文庙做出巨大贡献的别煐等,在县志上有四五十字的记载。而在关于人物的纪念碑文中,《长春县志》中记载官员的,只有杨同桂和王昌炽两位知府,但志书中收录了节妇聂丛氏、宋张氏、田高氏、赵袁氏等4个人的碑文。可见,当时,在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度上,和这些节烈女性相比,官宦和乡贤就差得远了。此外,长春地方官还在李公祠的西邻,为这些女性修建了节孝祠,长春府知府王昌炽专门撰写楹联:“仁政以穷民居先,愿两庑孤孀,尽效夫马妇怀清,共姜矢志。洁操为圣世所重,看千秋特祀,同赢得守臣致祭,宗伯题名。”当时,长春府的节烈们不仅被供奉在节孝祠中,受到人们的祭拜,其事迹被一再传颂;地方官还会通过各种渠道,将其事迹上报给主管教育和社会风化的奉天学政,转请朝廷表彰。地方也会为她们树立贞节牌坊。
  “失去丈夫承担家庭重担”成节妇
  在清代的长春,什么样的女性能成为社会的楷模?一般来说,女性在丈夫去世后,能做到不改嫁,同时能承担起抚养幼孤、侍奉公婆的责任,使家境大为改善者,就会备受推崇,成为楷模。《长春县志》上就记载了一位张氏,不仅是节妇,还拯救了全家人的事情。
  怀惠乡人张氏,丈夫叫李彦亮。李彦亮27岁时就身染重病,在他快离世时,他对张氏说:“我虽然有个哥哥,但总象长不大的人,就象我是大哥一样。以后照顾多病的妈妈,就依靠你了。”张氏哭着答应了。当时,李彦亮的母亲生病卧床已经十多年了。饮食一切,虽还有嫂子,但不如张氏侍奉得“体贴称怀”。李彦亮死后,张氏极为悲伤,悲伤过后,生活还得继续,张氏把家庭料理得非常好。但李彦亮的哥哥沉迷赌博,还欠下巨债,无法偿还。是张氏把自己的首饰奁交给他,让他用来还清债务,同时,要求他不能再赌。这位李哥“深自惭悔”,于是“亟谋治生,以图振奋”。几年下来,家境就达到了小康水平。可以说,是张氏的做法成就了一个幸福的家庭。
  这样的节妇,还有田高氏。这位高姓女孩19岁就嫁给了长春后石家油坊的田广泰,她敬夫如宾,治家教子,都很出色。但幸福的日子只过了6年,田广泰就留下一个4岁的儿子撒手人寰,当时“家运方艰,上有翁姑需养,下有稚子待哺”。而且,田广泰还有很小的弟弟。在这种情况下,田高氏心如铁石,绝不改嫁,她白天照顾家人,晚上纺布。“堂上二老朝夕问安侍膳,奉养无缺”,几十年如一日,从无厌怠之意。特别是对自己的儿子“教以义方,弗纳于邪”。在她的料理下,家境“渐至丰厚”。田高氏的付出自然也得到回报,她晚年得享子孙之奉,最终在72岁时故去。如此算来,田高氏守寡竟长达47年。如此典型,当然要受到表彰。为彰其节孝,长春的廪生何给,以及曾参与长春文庙创建工作的太学生王振以“事关风化”,请远在奉天的学政将田高氏的事迹报给朝廷,结果光绪颁下圣旨,“准其坊建”。清光绪十六年五月初六日,一座崭新的节孝坊在石家油坊村村东的大路上树起来了。据记载,该“坊高一丈,座高一尺四寸,身高四尺二寸,宽二尺,厚八寸,顶高二尺二寸。”上面还刻一副坊柱联:“志矢柏舟,玉度真堪霜并洁;扬芬彤管,冰心可与月同辉”。除了建坊,还要立树石碑。田高氏的孙子叫田锦堂,是一位读书人,在长春厅庠生贾虎臣门下读书,他向贾虎臣说了自己奶奶的故事,请他给书写了碑文。
  当时长春府的秀才们,会经常到乡下“采风”,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发现这些节烈女性的事迹。比如袁赵氏的事迹,采风人就是廪生别荣桂和庠生胡云藻。他们两当时还在长春厅儒学读书,听说袁赵氏的事迹后,将其报给长春厅儒学训导王迎寿,在层层申报后成功获批。于是袁赵氏的儿子袁锡龄“遵例建坊于里”。王迎寿亲自撰写碑文,由后来的吉林三杰之一的宋小濂书写,可见对此事的高度重视。
  “婚未结却守节30余年”只为一个称号
  如果说,已婚女子为奉养公婆幼子,选择不改嫁他人,在今天,还可以理解,而其品行也同样为人所传颂的话。未婚女性守节,在今天看来,则有些荒诞和不可理喻了。在清代的长春,还有大量未婚女性守节的例子。这些女性,都是订婚者。因为在当时,只要订婚,就被看成是男家的人,即使没有结婚,也有守节的义务。这样的女性被称为“贞女”。据记载,长春处士张廷林有一位女儿,很小就许配给了恒裕乡十甲的宋秉卿。没到结婚,宋秉卿就病逝了。张氏听说后,终日哭泣,不思饮食,“必欲奔丧”。父母家人百般劝慰,但张氏竟说“慷慨捐躯易,从容守义难”,自己要“勉为其难”。张廷林知道劝说无果,就和宋家说了此事。宋秉卿的父母于是派车将其接去。结果,张氏到宋家后,完全是以一名妻子的身份来处理一切。此后,就留在了宋家,守节30多年。这在今天是无法想象的事,但在当时却是一片歌颂之声。清光绪三十四年,也为她建坊立碑。碑文是由后来的《长春县志》编纂孙述唐所写。孙述唐用了大量华丽的词藻来表场张氏,比如“三十年影只形单,红颜赴义;五十载冰操松节,丹册扬芬”等。这些女子虽为女史传增加内容,成为那个时代的道德楷模,但几十年青丝变白发,其中之苦是无法想象的。
  “丈夫离世不惜以身赴死”徒留叹息在人间
  立志不改嫁,坚守贞操,抚育子女,直到老死,这只是一种要求。在元明两朝,非常鼓励女性殉节,这种行为更是惨烈。在清代的长春,这种事例也有许多。比如长春府怀惠乡的袁氏,她的丈夫王清山在病重时,有本家兄弟王清海来看视。王清山就私下和王清海说:“你的这个弟妇苦日子到了呀,她只一个女儿,家里还贫,将何以守?你将来帮她找个归宿,让她们母女有个好去处,但千万不要多索要钱财”。结果,袁氏听到这些话后,觉得自己不能“以身与人易钱也。”在王清山死后,袁氏不分昼夜,拿出自己的旧衣服,为女儿改制十数件小衣服。几天后,王清海带着亲戚和家里其他人商量袁氏再嫁之事。等打算把商议结果和她说时,发现袁氏已经自缢而死。
  沐德乡张氏,其丈夫王振翰去世前,拉着她的手说“你太年轻了,又无所庇,吾死目不瞑”。张氏哭着对他说“不用过于焦虑,如果你死了,我就和你一起去。”并拿出藏在枕畔的毒药给王振翰看。王振翰刚死,张氏立即服药殉夫,真的是悲烈!长春达家沟的霍氏女,从小许配者死去。男方家里人来告知此事,结果被这个女孩子听到。她走进屋很久没有出来,等父母觉得事情不对时,发现她已自缢而死了。还有孙姓烈女,在她的未婚夫死后,她母亲打算让她别嫁,结果她和邻女说:“我所以忍死者,冀终母天年,现在我是不能再等了。”于是沐浴理妆后,饮药而死。
  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很多做父母的,多希望女儿再嫁人,但这些未婚女性却如此坚决地走向死亡。为什么会如此?《长春县志》中所记载的李氏女的故事大约是最好的答案。这位李氏女听说她的未婚夫王连源死后,也服毒而死。当时就有人提出,男女没有结婚,“恩未接,情未孚,徒徇名义”,意识是这样殉节是不是太过分了?但是李氏女认为,“名义既在,奚论恩之接,情之孚,即应为之守”。她还说,想想以后多少年的“凄凉岁月,莫若一死”。而李氏女也一定看到其他守节女性的凄悲,她根本无法承受,于是宁可一死。由此也可知,那些名列史志、高居祠堂的女性一生受到的折磨和痛苦是多么深重。如花的女子,用最好的年华换来贞节碑上冰冷的名字,或以死殉夫,可见节烈思想对人们的束缚和毒害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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