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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当年的长春乡甲

时间:2017-11-27 13: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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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厅是1800年成立的。《长春县志》记载说,长春厅建立时,“行画区分乡之法”,整个区域分为 “恒裕、抚安、沐德、怀惠”四大乡。根据清代文献记载,并参考地图,我们能看到长春四大乡,基本是位于新开河、伊通河、雾开河、驿马河、沐石河5条河流之间,大致以各条河流为界。清代的地方管理体系,是承袭明制,各府州县之下,设有乡,乡下设甲,甲下设牌。从层级结构上看,这很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县、乡、村,但不同的是,清代的乡、甲、牌,是以户口数量为基础来划分的,即十户为一牌,设牌长;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或设乡约。这种十进位的划分方式简单,但管理上十分有效。虽然长春厅不是州县,而且是借蒙地设治管民,但它仍是一级衙门,其职能和吏役配备和管理体系,与内地各府州县并无差别。《长春县志》曾明确记载,长春厅也是“乡设乡约,每乡分若干甲,甲设甲长,每甲分若干牌,牌设牌头。”
  历史留下的疑问
  十进位的划甲方法,更符合人口密集区城镇或经济发达地区,每甲的户数能更准确,在城镇中实行得更有效果。而在乡村,如果严格执行一百户为一甲的标准,就会出现一个屯子被折分给几个甲的情况。长春厅初建时,厅当时东西、南北都相距二百多华里,但整个区域只有二千多户人家。如果严格按 “十进位”制,最多也就只有24个甲。长春草莱初辟之时,地阔人稀,三四户就成为一个村子,村屯之间相距几十华里是正常的事。所以,长春厅各乡在“甲”的划分上,除了户数,还要考虑各甲的所辖区域不能过大,以保证甲长的有效管理,防止鞭长莫及。所以,不管是从实际情况还是文献分析上看,当时长春厅的各甲,量不可能达到一百户。虽然史志已记明长春厅四乡下设有甲,但有多少个甲,却不得而知。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只有《长春县志》中的“长春厅原画四乡表”具体记载如下:“怀惠乡,未详;沐德乡,共分八甲;抚安乡,共分十一甲;恒裕乡共分十九甲”。这段记载没有给出怀惠乡的数目,而且恒裕乡多达十九甲,数目也过于巨大。因此,长春厅初设时有多个甲,就成为历史疑团。
  从清代历史档案开始探求真相
  要想说明白长春厅初设时的甲数,我们要先说明长春厅设立四乡之后,百年间的区域扩展的大致情况。随着长春厅人数增加,道光七年,长春厅北部增设了农安乡;也是这一年,蒙古郭尔罗斯前旗王公又把长春四大乡东西边境之外的荒地出放招民垦种,这两块区域后来被称为东西两个夹荒。这两块增加的区域后来也设立保甲制,东夹荒设立了两个甲,西夹荒区域设立了六个甲。这时的长春,已经有了五个乡两夹荒,共七大片区。光绪十五年,农安县建立,其范围就包括原来的农安乡,西夹荒的六个甲中有两个甲也拨给了农安县。
  与面积扩张和人口增加同步,长春的甲数大大增加了。现藏于长春市档案馆,形成于宣统二年四月的《长春四乡预备巡警一览表》,已经明确出长春府当时的甲数。宣统二年,长春府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乡村各甲倡导建立巡警团,时任长春府乡巡警务长的张熙绘制了这张表。需要说明的是,该表中所说的“四乡”,不是专指长春厅建立时成立的4个乡,而是指除长春府城之外的广大农村。这个表格分列了“西夹荒、恒裕、抚安,沐德、怀惠、东夹荒”六大区域,不仅标明了当时长春府各乡警团的数量、警兵人数、以及乡董是何人,还清楚记载长春府这六大区域各自的甲数。从中可见,当时管辖49甲:恒裕乡为11个甲,抚安乡13个甲,沐德乡10个甲,怀惠乡9个甲,西夹荒4个甲,东夹荒2个甲。这样合计下来,长春的老四乡,即怀惠、沐德、抚安、恒裕,共有43甲。但这43甲就是长春厅初设时数目吗?我们还有通过每个乡各甲的名称,再结合清代管乡甲管理方式,进行推断,做一个“加减法”,就能知道长春厅初设四大乡有多少个甲了。
  加减法计算后的长春“老四乡”各甲数
  在清代,如果一个甲的户数大增,那么甲长们收取各种捐税、登记人口、呈报刑事案件等工作量,就会增加,他们会顾此失彼。为了管理上需要,管理者会对户数过多的大甲进行折分,这在清代是常见的。比如史料就记载,清代广东省为收税方便,就有“折甲分催”的措施。相反,如果一个甲的民户流出过多,户数为负增长,就会按就近原则,将两三个甲并成一个甲。对于被折分或合并的甲,在命名上,古人是很有智慧的,他们并不是在原来的数目上进行增加,而是在原甲的名称前,加上个方位名词。《长春四乡预备巡警一览表》就记载,当时的恒裕乡,共有13个甲,即一甲、二四甲,三甲,五七甲,南六甲,中六甲,北六甲,八甲,上九甲,中九甲,下九甲。这就是长春府的“折甲”的例子。
  由于长春厅从建立以来,人口数目一直是在增长的,最开始的几万人,到清末的40万人,所以折甲是极为正常的事。我们可以看出,恒裕乡和九甲被一分为三,称为“南九甲、中九甲、北九甲”,而不会将多出的2个甲增加“十甲”“十一甲”。只有新增加的区域,才会在原来的甲数基础上增加。那些被合并的甲,则是将各甲原有的序数词合并,来称呼新的甲。在折出来的甲的命名上,还有“前、后”、“东、西”、“上、中、下”等方名词,比南六甲、北六甲等。与折甲相对应的,则是甲的合并。比如恒裕乡二甲和四甲,五甲和七甲,就进行了合并,并称之为“二四甲”、“五七甲”,而其他甲的名称不变。知道了这种新旧各甲的命名方式,只要对甲名进行逆向还原,就可以得到长春厅初设时有多少个甲了。
  到清宣统二年四月之前的100年间,长春的老四乡的管辖范围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存在面积扩大带来的甲数的增加,只存在甲的折分与合并所带来的数量增减。根据上表可知,到了清末时,长春老四乡都存在被折分的情况。除了上述的恒裕乡,抚安乡、怀惠乡各有2个甲,沐德乡有1个甲被一分为二。而恒裕乡,还存在甲被合并情况,即“二四甲”、“五七甲”。在明确上述原则后,我们作过逆向还原之后,长春四大乡甲数即刻显现如下:怀惠乡:7个甲;沐德乡:9个甲;抚安乡:11个甲;恒裕乡:9个甲,合计起来共36个甲,这应该就是长春厅初建时的甲数。但长春的这些甲何时被折分、合并,我们还看不到相关记载。
  长春的东、西夹荒是独立的乡吗
  我们要探讨的第一问题,是从道光七年开始出现的东、西夹荒的独立性。
  西夹荒是道光年间确立的区域,一共设了6个甲,许多人认为,它是归入其东侧的邻居——恒裕乡管理的。有这种认识,是因为西夹荒各甲的名字,不是从“头甲”开始一直到六甲,却借了恒裕乡的名字。恒裕乡最后一个甲为“九甲”,西夹荒就从“十甲”开始,一直到“十五甲”为止。后来,第十四、十五两个甲划入农安县了。
  这样看来,《长春县志》所记载的恒裕乡有“19个甲”的说法是缺乏历史依据的。实际上,西夹荒、东夹荒不论是筹建乡巡,还是兴办选举,都是互不统属;清代长春的公文中,强调了他们是“事权分立“。再者,绘制于光绪二年的《长春厅舆地全图》绘有长春厅当时的七大区域,除了五大乡,就是西夹荒、东夹荒,在《长春四乡预备巡警一览表》中, 是将老四乡和两个夹荒各自列柱制表的。所以,东、西夹荒应是独立的个体。
  我们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沐德乡到底是几个甲,这也是厘清长春厅初设时甲数的关键。
  宣统二年,长春府东部的沐德乡的数个甲,以及全部的怀惠和东夹荒被划出,成立了德惠县,划出区占原长春府的40%。在清代许多公文中,只说长春留下了沐德乡的“头、二、三、八”4个甲,而不提哪些给了德惠县;《长春县志》则直接记载沐德乡就是“共分八甲”,还提了“四、五、六、七“甲给了德惠,这样,沐德乡第九甲似乎是不存在的。但事实上,《长春四乡预备巡警一览表》列出沐德乡九甲。光绪三十三年四月,《盛京时报》还报道说,沐德乡的乡绅何英向长春知府何厚琦上了一份禀文,提出在沐德乡九甲的每个甲,都要设立蒙学,此举还得到长春知府的表扬和肯定,要求何英“不得以从前老学究之旧法,误人子弟”。由此可知,沐德乡九甲是存在的,就在该乡的最北部,今天的德惠市郭家镇,就是当年沐德乡第九甲比较繁华的镇子。
  长春乡甲的演化与消亡
  通常,在清代,乡以下的管理者,乡设“乡约”,甲设“甲长”,牌设“牌头”。但根据档案和媒体记载,长春府的各级管理者似乎并不如此称谓。嘉庆十九年长春厅所发的“门牌”中,就记载,“每乡立总约一名,百户设立保长一名”。到了清朝末年,乡的管理者则称为“乡董”,甲的管理者才称为“乡约”,牌的管理者称为“牌头”,也有时称为“排长”。各甲的乡约任命,虽有地方推荐,但任免权是在长春府。长春府的这些乡约,每年的七月份左右,要按例集中到府衙“听候点卯”,还要带证明其身份的 “执照带府呈验,以凭换给新照充当”。作为地方管理者,“乡保”们事务最为繁复,主要职责是“详查匪类”,“以靖地方”;此外还要负责催征租税,呈报凶案,征募兵勇,民间枪支烙印编号,传达知府的各种通告等等,一旦有了差错,就会撤职。在工薪报酬上,因为他们不是吏役,国家是不给拿钱的,而是按约定,长春乡民“每地六垧出粮二斗,为乡约、排长当年经费。”有的甲比较大,熟地面积一万多垧,而少者才四千余垧,由此也决定乡约、牌头们的收入是有巨大差别的。
  长春厅到长春府,长春的甲数变化最大的,还是在宣统二年七月,当时德惠县成立,经过协商,长春府划出17个甲给德惠县。长春府留下32个甲。同一年,清朝实行新政,要求长春府以及城镇乡各级,都要建立议事会作为自治机构,长春府自治筹办公所决定将长春府余下的32甲划分为30个乡,但这样,长春就缺少镇一级的议事会,而且每乡的人口过少,无法建立起乡议事会,于是长春士绅们在七月,上书长春知府何厚琦,提出“并乡设镇”的建议,得到批准,于是这30乡又合并成为六镇十四乡,长春府传统的“甲”开始向“乡”演变, “甲”的功能大大被削弱。1912年,大清灭亡,民国成立,长春府根据要求,将整个区域划分若干区,设区长。在这年的7月,根据吉林“民政宪札饬”,知府何厚琦下令说:“东三省旧有之乡约、甲长,流弊实深”,所以裁撤,而他们以前“所办之事务,一律统归区长担负”。从此,长春原来的乡、甲走进历史,但在当时的公文和民间,还习惯于用“甲”的方式来指代某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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