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引荐并促成国内外客商到宽城区投资兴办企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引进的项目属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入500-5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2‰予以奖励。
2、引进的项目属于外资、高科技、重点税源、出口创汇或5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按到位资金3‰予以奖励。
3、按以上奖励档次,区财政一次付给中介人奖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剩余部分根据所中介企业投产后上缴税金留用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4、新引进的当年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留用部分的5%,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二、凡为宽城区引进无偿捐赠的资金(设备),由使用资金(设备)的企业按该项资金(设备)到位金额5%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三、凡在乡镇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征用荒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可与所在乡(镇)协商定价。属区政府收缴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给予进入区重点中、小学入学指标各1名,并免收择校费
五、对中外客商申办投资企业,区内各审批部门实行联合现场办公,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反对申办企业所需资料准备齐全的,区内手续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到省、市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区内有关部门负责办理,要在5个工作之内完成
六、投资项目引进后,区政府将指定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保证投资者在宽城区满意和放心。
七、引进的高科技或产业拉动、外资、出口创汇及重点税源项目,对投资者在投资建设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召开政府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八、本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区计划与经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