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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鼓励国内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8-9-10  稿件来源: 市商务局 

  一、为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区外投资者在投资总额中占30%以上,在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和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4至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四、区外投资者兴办的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出口产品60%以上,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五、区外投资者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6至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六、区外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4至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农业资源转化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区外投资者兴办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八、区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用地。经批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缓收土地租金,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九、区外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对区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底标准收取。

  十、对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本政策未含条款按吉林省人民政府1999年10月《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何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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