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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办事优服务 改革创新提效能

时间:2021-04-19 1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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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杨洪淼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嘉宾:徐常志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嘉宾:刘雅华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

嘉宾:张百成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

嘉宾:邓建国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社保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副处长

嘉宾:秦 雪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税收营商环境是广大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营商环境要素之一,今年,中办、国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一系列举措,对税收领域服务市场提出明确要求。今天我们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的几位负责人,在线介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主持人]:先请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洪淼给大家介绍一下此次国家出台的系列优惠政策和继续执行的减税政策主要包括那些方面和内容。 

  [杨洪淼]:好的,我给大家说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财政部、税务总局主要出台了以下几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出台了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6号)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二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并且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12号)。三是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四是出台了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7号)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一方面,加大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并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优惠政策范围,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另一方面,从今年4月1日起至明年底,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另外还有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促进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巩固经济恢复基础,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将发挥积极作用。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您好,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我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徐常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等一系列文件。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可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徐处长您刚刚提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徐常志]: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注意两个特别规定: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主持人]:网友提问,您好,我有一处房产出租给别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 

  [徐常志]: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徐常志]:特别强调一下,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分摊适用免税政策”的规定。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想问一下,哪些车辆属于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购置税方面有什么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徐常志]: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从事的是图书批发业务,今年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徐常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主持人]:网友提问,听说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有所延期,涉及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徐常志]: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公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公告称,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新办了一家软件生产企业,请问,办理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徐常志]:为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主持人]:我们也收到一了些关于个人收入所得税缴纳方面的问题,最基本的一个就是很多人都在问,是不是每个人都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刘雅华]:如果您是居民个人,您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这一事项。如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就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小于12万或者补税金额低于400元的,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属于可以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主持人]:什么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涉及其他所得吗? 

  [刘雅华]:依据税法,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也仅汇算纳入其范围的这四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按原规定执行,不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范围内。 

  [主持人]:年度汇算时,可减除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刘雅华]:依据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年度汇算时,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可减除的项目有:1.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5.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主持人]:今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及办理渠道。 

  [刘雅华]: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主持人]:今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如何办理? 

  [刘雅华]:我们先说一下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再说一下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主持人]:契税法是否上调了契税税率? 

  [张百成]: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而目前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也就是说,此次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 

  [主持人]:契税法实施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何时缴纳契税? 

  [张百成]:新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主持人]:契税法实施后,退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张百成]:新《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主持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其计税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张百成]: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何时开始实施? 

  [张百成]: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邓建国]:1.您只有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且已完成缴费核定,才能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2.长春社保建议您通过“长春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公共服务平台或支付宝等线上办理缴费核定。3.线上办理缴费核定时,您要确保核定信息准确,避免重复核定;若发生重复核定信息,请您在缴费前撤销。4.长春税务建议您通过“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完成缴费。5.已完成缴费后,请您不要撤销核定信息,否则会发生单边账问题,将影响社保到账。 

  [主持人]:税务部门为居民缴费人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邓建国]:税务部门为居民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的多元化便利缴费渠道。一是合作银行窗口缴费。目前已经缴费业务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吉林农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您可以到以上合作银行的窗口柜台办理缴费。二是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费。扫描缴费二维码,或打开手机微信、支付宝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进入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小程序,录入相关信息,按提示的操作步骤完成缴费。三是办税服务厅窗口缴费。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居民缴费业务。 

  [主持人]:税务部门为缴费单位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邓建国]:税务部门为缴费单位提供以下三种缴费渠道: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办税辅助工具下载模块中下载安装使用。电子税务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官网,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缴费”即可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办税服务大厅。缴费单位可持“核定征集单”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缴费单位可持“征缴通知单”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医保缴费业务。 

  [主持人]:缴费单位完成缴费后,如何开具缴费证明和完税证明? 

  [邓建国]:费款上解后,税务部门提供以下三种方式为缴费单位开具缴费证明。一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证明打印”模块进行缴费证明打印。二是使用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单位缴费证明开具功能,即可进行缴费证明打印。三是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证明开具相关业务。费款上解后,税务部门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为缴费单位开具完税证明。一是使用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单位完税证明开具功能,即可选择并开具完税证明。二是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完税证明开具相关业务。 

  [主持人]: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 

  [秦雪]: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面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我国加大宏观应对力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为进一步营造良好投资环境,递延纳税政策的落地、落实有利于直接降低外商再投资成本,间接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压力,成为了疫情冲击下推动外资在华持续发展的一大助力,是吸引外资、稳定外资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主持人]:围绕递延纳税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作了哪些宣传服务举措和具体安排? 

  [秦雪]:为了更好的帮助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长春市税务局在去年开始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拓展政策宣传服务方式,并且加大对于境外母公司宣传的关注,如将政策文件翻译成英文资料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境外投资方,鼓励外商积极扩大对华投资,促使增资决策落地,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另外,各级税务部门通过长春税务网络直播间、微信公众号、纳税服务厅电子屏宣传、设立专岗专人宣传辅导等方式,提升政策宣传辅导广泛性。同时,利用整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未分配利润外资企业名单进行点对点宣传辅导,避免企业因不熟悉政策,错失税收优惠,进一步帮助外商扩大投资意愿,充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用。 

  [主持人]:“走出去”企业为什么要了解税收协定? 

  [秦雪]:税收协定涉及“走出去”企业的切身经济利益。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在境外投资无论是采用分支机构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都涉及到跨国所得,也就可能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如果没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企业境外所得在投资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就不能获得税收抵免,因此通过税收抵免减少税收成本是企业使用税收协定的重要原因。其次,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可享受税收无差别待遇,又称国民待遇,即确保“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国负担的税收,与该国居民企业在相同情况下税收相同,不会因为税收因素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此外,税收协定还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走出去”企业认为境外投资国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时,可以向本国税务局提出申请,通过双边税务协商机制解决问题。 

  [主持人]:“走出去”企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有哪些? 

  [秦雪]:“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劳务所得等,依据不同国家(地区)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在境外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1)股息依据具体协定规定享受5%~10%的优惠税率;(2)利息依据具体协定规定享受0%、5%、7%、7.5%及10%的优惠税率;(3)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具体协定规定享受5%~10%的优惠税率(4)财产收益依据具体协定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5)企业在境外从事某些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依据税收协定规定可免于在境外所在国征收所得税(6)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183天、6个月~12个月或超过12个月以上不等的,可免于在境所在国征收所得税。 

  [主持人]:走出去”企业怎样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如何开具? 

  [秦雪]:“走出去”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中国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企业享受我国与其投资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各地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开具证明时需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税务机关在对该居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后,予以办理。 

  [主持人]:感谢各位嘉宾到访谈室给网友做税收政策的解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欢迎大家继续关注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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