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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束】《长春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和《长春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12-22 10: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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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长春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长春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1月15日前反馈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或传送至邮箱ggzyjyb@126.com。请在反馈意见中注明修改内容和参考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长春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中介超市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人通过长春市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公开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技术规范独立提供用于做出行政审批、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行政决策性行为所依据的审查意见、结果认定、书面报告、设计图纸等咨询服务,以及市政府确定纳入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的其他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应委托人的委托,开展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并为所提供的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长春市、区(开发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向长春市、区(开发区)申请行政审批、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需要购买中介服务的社会主体。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由长春市政府统一建设的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入驻登记、资质管理、信息公开、信誉推介,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发布、公开选取、结果反馈、合同管理,为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部门提供流程跟踪、履约管理、信用奖惩等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
  第三条 中介服务范围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补充,由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市、区(开发区)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 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 社会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 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委托人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项目,中介服务成果资料自动推送至行政审批系统,行政审批部门应予以优先审核。
  第五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动态入驻。
  第六条 中介超市实行“网上为主、实体为辅”的运作方式。由市统一组建中介库、统一建设网上运维平台、制定管理办法,市、区(开发区)统一共享共用。
  网上中介超市是委托人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市中介超市日常运维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实体中介超市设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咨询、入驻受理、交易展示等服务。
  第七条 各部门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 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一)长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拟订中介服务清单,调查处理相关投诉;指导和监督全市中介超市业务开展等;
  (二)市交易中心,是中介超市的运营部门,负责建设网上和实体中介超市,受理中介机构进驻登记,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制定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运行维护信息化系统,实施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等;
  (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核实确认并审核中介服务机构的入驻申请。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中介机构的服务履行监管职责;
  (四)各级监察、审计、政府督查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能,履行与中介超市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入驻登记及信息管理

 

  第八条 能够提供长春市中介超市所需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入驻后可在长春市、区(开发区)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部门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在长春市开展从业活动;
  (四)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中介机构管理和信用考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实行网上申报,在实体中介超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长春市中介超市入驻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属社会组织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中介服务法定资质(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执(从)业人员资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法定征信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六)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的中介机构业务授权人近3个月内其公司缴纳的社保的证明原件;
  (七)服务质量信用承诺书原件一份;
  (八)各类中介服务法定从业规范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入驻申请由市交易中心会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网上中介超市按照以下流程实施联合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及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预审,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通过网上中介超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预审通过的,由网上中介超市直接流转至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审查;
  (二)预审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反馈申请人。审核无误的,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带齐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照原件到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资质;
  (三)申请人按时送达申请材料及证照原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现场予以核实,确认无误后应当现场做出予以入驻登记的决定,并在网上中介超市登记并发布中介机构相关信息。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资质的,应当告知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到现场核实的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人未能提交资质原件核实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准入驻中介超市的决定;
  (四)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后,市交易中心开通网上中介超市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如有分支机构的,为便于工作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以独立法人入驻后,可通过开具授权书方式,授权分支机构以总公司名义负责中介超市业务开展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和执(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凭变更的资质许可证书及资质许可公告的官方网址,和执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在网上中介超市提交变更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变更。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授权人变更的,应当开具授权书,授权书内注明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并提供本机构为授权业务联系人缴纳近3个月社保的证明。凭上述材料在网上中介超市申请变更,市交易中心核实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公开选取方式

 

  第十四条 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采用以下方式:
  (一)直接选取;
  (二)随机选取;
  (三)竞价选取;
  (四)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不得采用直接选取方式:
  (一)法律法规强制或指定由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所需中介服务的;
  (二)单项合同服务金额或涉及的项目投资总额低于规定的限额,且委托人该年度采用直接选取方式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累计金额不超过规定额度的;
  (三)入住中介超市提供所需中介服务的全部同类资质(格)中介服务机构仅有一家的;
  (四)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主体购买中介服务的。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不得采用随机选取方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事先无法估算资金额度的;
  (二)年度使用中介服务业务量较多,需要按一定的服务周期(不超过三个月)一次性选定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并且每宗单笔业务金额、周期内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主体购买中介服务的。
  第十七条 除必须采用直接选取或者随机选取方式的外,委托人可以采用竞价选取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直接选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填报项目信息和选取条件,直接从数据库符合条件的候选者中,选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拒绝合作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拒绝合作的意见,否则视为接受委托人的邀约。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拒绝合作的,委托人应当重新选取。
  第十九条 采用随机选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发布选取公告,明确项目信息和选取要求。规定报名期限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的,采取电脑随机摇号形式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和一家备选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报名中介服务机构不足2家的,委托人应当重新发布选取公告。
  报名中介服务机构符合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办法奖励情形的,采用电脑随机摇号前委托人可以直接选定其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采用批量方式一次性选取多家中介服务机构的,在服务周期内委托人应当通过网上中介超市的自助选取功能按宗在入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内随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采用竞价选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发布选取公告,明确项目信息和选取条件,设定最高限价,可以选择设定最低限价,最低限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的70%。规定报价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网上提交、修改、撤回密封报价。报名时间截止后,符合条件的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的,系统自动公开所有报价信息,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相同最低报价超过一家时,系统顺次按照服务期限最短、信用评价最优、网上最终报价最早的原则,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和一家备选中介服务机构。
  规定报价截止时间后,符合条件的报价的中介机构少于2家的,应当重新发布选取公告。二次选取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报价中介机构仍少于2家时,如果仅有1家报价,委托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如果没有报价的,委托人应当修改选取要求后重新发布选取公告。
  报价服务中介机构符合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办法奖励情形的,并且报价不高于最低报价20%的,委托人可以直接选定其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规范选择公开选取方式,合理确定选取方案,按照一事一选的原则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项目的同类型中介服务,或者同一项目的多类型中介服务整体打包,一次性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明确不能由联合体实施的中介服务外,对同一项目需采购多类中介服务的,允许多家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也可以由一家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独立参与竞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竞争活动。

 

  第四章  公开选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网上中介超市是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申请、公告发布、中介报名、公开选取、中选登记、合同管理等公开选取管理活动均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因业务需要公开选取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提出选取中介服务申请,填写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上传,并登记以下信息:
  (一)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服务项目名称、内容、时限及费用;
  (三)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投资规模、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
  (四)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
  (五)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七)回避的中介机构及回避理由;
  (八)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可另行制定需求书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网上中介超市。
  第二十四条 除直接选取方式外,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应当退回委托人修改或由监管部门纠正: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介超市内潜在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接到委托人公开选取中介服务申请后,申请符合要求的,除直接选取方式外,应当及时在网上中介超市发布选取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申请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说明原因并反馈委托人修改。
  第二十六条 选取公告信息发布的同时,网上中介超市根据委托人设定的中介资质要求,自动向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平台内企业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报价)截止日期前登陆网上中介超市提交报名(报价)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和接受公告约定的相关条款。报名(报价)成功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故需要撤销报名(报价)、或修改报价的,应当在报名(报价)截止时间前在网上中介超市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认为中介超市发布的公告及需求书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市交易中心在接到质疑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核实情况并答复提出质疑的中介机构。如公告内容确实违法违规的,应当予以废止,并重新发布公告。如公告内容可以通过修正方式完善的,应当由委托人通过网上中介超市申请修正,经市交易中心同意后延长报名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采用直接选取方式的,委托人选取申请通过后,应在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定候选中介服务机构,系统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动向候选中介服务机构发出候选通知,候选中介服务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可以网上确认或拒绝合作,网上确认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拒绝的,视为接受邀约,确定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采用随机选取和竞价选取方式的,报名(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照选取规则自动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中选公告,同时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平台内企业专属网页通知中选服务机构中选结果,中选服务机构、委托人应当在中选公告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到网上中介超市自行下载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长春市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可以申请重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市交易中心核实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原项目备选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中选取或重新启动选取。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制定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的委托人,必须使用中介服务标准文本签订合同。社会企业自主购买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标准文本。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异议处理途径;
  (四)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五)服务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三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自中选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持确认书与委托人自行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合同文本需报相关部门审核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合同。中介服务合同不得改变选取公告和中选承诺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双方签订合同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合同上传至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开展服务。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服务进度等具体情况凭合同、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委托人未按规定进入中介超市选取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履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上传全部电子版服务成果资料和项目验收单等服务结果信息,服务成果资料自动推送至行政审批系统。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的选取公告、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委托人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投诉。市政务公开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依法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满意度评价与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评的原则,在每个中介服务项目(批量选取的每宗业务)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及该项目执(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五个方面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星级评价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范畴,并作为公开选取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公开选取和合同履约全过程的管理,对中介服务机构项目报名、公开选取、合同签定、服务履约、结果登记等环节的不良信用,依托网上中介超市进行自动记录并对外公示。
  第四十条 市政务公开办应当加强中介超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列入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有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列入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市信用信息中心归集的已被依法依规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通过市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入网上中介超市,列入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的对委托人提报的中介服务成果材料进行审查或评审,需要退回修改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在行政审批系统中做出详细说明。因中介服务成果资料质量差,造成多次未通过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的,依托网上中介超市进行记录,纳入中介超市信用管理。
  行政审批(审核)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的对委托人提报的中介服务成果资料进行审查,需要退回修改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因中介服务成果资料质量差,造成多次未通过行政审批(审核)部门审查的,列入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中介超市应当坚持宽进严管、客观公正、奖惩严明的原则,依托网上中介超市综合服务平台,依据委托人满意度星级评价和不良信用信息,建立综合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和奖励、惩戒、淘汰机制,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奖、限、停、退、禁”和诚信“红黑榜”的管理措施,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实时公布。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一)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二)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三)无故拖欠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委托人未按本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改正的。
  属于社会主体的委托人,存在上述情形拒不改正的,中介超市可以终止提供后续服务,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在接受选取委托。
  第四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由监察机关问责,并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公开选取前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三)引导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四)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未经确认予以入驻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市政务公开办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由监察机关问责,并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投诉事项逾期未作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由监察机关问责,并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未经确认予以入驻的;
  (二)无故拖延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入驻申请进行审核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中介超市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长春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春市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开展中介有偿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负责中介超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中介超市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运用和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 中介服务项目的委托人、市交易中心、市政务公开办,以及市、区(开发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有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和行政审批(审核)部门、市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送(报送)至网上中介超市,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评的原则,在每个中介服务项目(批量选取的每宗业务)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及该项目执(从)业人员下列五个方面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
  (一)服务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没有因中介服务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审批;
  (二)服务时效: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和需求能及时响应;
  (三)服务态度:一次性告知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及时告知中介服务进度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不可预见的需求和情况能友好协商、耐心处理;
  (四)服务收费:能严格按照公开选取确定的中选价格收取服务费用,或合理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无擅自提高服务收费,变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务费用,或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五)服务规范:证(照)齐全并公示,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无恶意承揽业务。遵守行业规则、遵守保密规定。
  上述五个方面的评价采用5星制。5星为满意,4星为比较满意,3星为合格,3星以下为不合格,项目综合满意度星级为五个单项的算数平均星值。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满意度评价的,系统对每项评分自动设置为3.5星。对已评价的项目需要修正的,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受理中介服务成果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一次性修正。星级评价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范畴,并作为公开选取的条件。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公开选取和合同履约全过程的管理,对下列五个方面不良信用,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进行记录:
  (一)项目报名:中介机构故意扰乱报名秩序获取报名资格或中选的;
  (二)公开选取:无故放弃中选结果的;
  (三)合同签定:未按要求签订服务合同和上传合同文本的;
  (四)服务履约:超过合同约定服务时限的;
  (五)结果登记:未按要求上传服务成果资料的。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办应当加强中介超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列入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有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管理,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抄送市交易中心,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列入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条 行政审批(审核)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的对委托人提报的中介服务成果资料进行审查,需要退回修改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属于长春市行政审批“一张网”事项的应当在行政审批系统中做出详细说明。因中介服务成果资料质量差,造成多次未通过行政审批(审核)部门审查的,属于长春市行政审批“一张网”事项的,由行政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自动推送至网上中介超市;其他事项由委托人将有关信息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记录。列入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市信用信息中心归集的已被依法依规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通过市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入网上中介超市,列入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

 

  第十二条 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分级管理,信用等级实行日更新,分为未评级、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中度失信和严重失信5个级次。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未参加中介超市公开选取活动,且无任何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确定为未评级。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确定为信用良好:
  (一)一年内无任何不良信用信息;
  (二)一年内委托人满意度评价平均星级在4星以上(含4星)的。
  前款所称一年内是指当期前365天内。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一年内(一年内是指当期前365天内),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确定为一般失信:
  (一)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且参与项目并中选;
  (二)因中介服务机构原因,中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并未按要求在网上中介超市上传合同文本的;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介服务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50%以内的;
  (四)未按要求在网上中介超市提交服务成果的;
  (五)单个项目委托人满意度星级评价低于3星(不含3星)的;
  (六)同一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同一行政审批(审核)部门退件2次,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
  (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降低、执(从)业人员变更等重要基本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影响中介超市正常业务开展的;
  (八)中介服务机构涉及非严重不良和非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
  (九)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且市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认定为非严重不良及非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度不良信用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一年内(一年内是指当期前365天内)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确定为中度失信:
  (一)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50%以上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被委托人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四)擅自提高服务收费,变相要求委托人增加服务费用,或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并经查属实的;
  (五)同一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同一行政审批(审核)部门退件3次及以上,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
  (六)恶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七)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的;
  (八)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按照本办法认定为非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一年内(一年内是指当期前365天内)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确定为严重失信:
  (一)授权业务人联系号码非实名的,或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使用同一授权业务联系人、联系手机号码的;
  (二)申请进驻中介超市时提供的信用报告、营业执照、执(从)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介超市中选资格的;
  (五)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泄露委托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的;
  (八)贿赂交易当事人经查属实的;
  (九)发生因中介服务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十)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分包或违法转包的;
  (十一)利用监理、评审、审核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十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的;
  (十三)被其他单位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良信用信息的;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委托人应当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书并向市交易中心申请废止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免予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实施或延期;
  (二)因委托人失误导致采购公告与实际项目内容不符;
  (三)因委托人未能提供满足项目要求进场服务条件,导致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能提供服务或服务延期。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运用

 

  第十九条 委托人满意度星级评价结果、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应当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及时对外发布,公开期限应当自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根据委托人满意度星级评价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奖励和限制:
  (一)奖励。以季度为累计周期,除直接选取方式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同一资质累计满3个项目的单项综合服务评议达到4.5星(含4.5星)以上,可以直接为参与评议的其中一个委托人,采用随机选取或竞价选取方式的项目,提供同一资质中介服务1次;
  (二)限制。以季度为累计周期,中介服务机构综合服务评议不足3.5星的,以累计季度合同金额的平均值为基准,该中介服务机构能够参与公开选取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该基准(直接选取或项目不设最高限价的除外)。待累计综合评议达到3.5星(含3.5星)以上,方可解除服务基准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中介超市根据委托人满意度星级评价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对信用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对信用等级评定为信用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诚信红榜”,予以公开推荐展示;
  (二)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选取满意度星级评价、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委托人满意度星级评价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作为筛选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介超市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停、退、禁的处罚措施。并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向其委托人手机、平台专属网页发出处罚通知书:
  (一)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暂停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推(报)送至行业管理部门、市信用信息中心;
  (三)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予以清退出中介超市,列入“诚信黑榜”,一年内不得申请入驻中介超市,不得参与长春市中介超市相关业务。并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推(报)送至行业管理部门、市信用信息中心。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网上中介超市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不良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出申诉;提供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及时完成核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相关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在网上中介超市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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