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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时间:2022-08-15 09: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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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咨询时间:2022年8月11日

  市住房公积金回复:您好,如您为长春市区(非铁路)缴存职工,在户籍地以商贷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时提供材料如下: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Ⅰ类账户)

  (二)婚姻证明材料:

  1.如以仅在职工本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提取时,需提供基本材料及业务证明材料。

  2.如以配偶名下房产或夫妻共有房产申请提取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如职工涉及婚姻关系变更时,建议携带婚姻关系变更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三)业务证明材料:

  1.提供借款合同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提供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提供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如无“已抵押”字样,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注:2021年7月12日后长春市新下产权证不再加盖已抵押字样公章,职工正常提供不动产权证即可。)

  3.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30日内有效)

  5.贷款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

  6.贷款自然结清的,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提前结清的,应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入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

  7.贷款购买异地住房的,除以上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地、购房地地址应一致,明确到县一级)。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回复时间: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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