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公租房承租人违规怎么处理?(2018年12月6日)
咨询回复:《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上述行为其中一项或多项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部分违规行为除收回住房外,还要进行处罚,包括: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相关设施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