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公租房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什么责任?(2018年12月7日)
咨询回复:《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承租人除了要遵守上述规定外,还要承担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那么哪些内容应重视呢?下面简单罗列几条仅作提示(合同内容很详细,建议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1、及时缴纳租金。
乙方应于每个缴租期开始前4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租金。逾期缴纳租金超过6个月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并采取行政、司法强制手段追缴拖欠的租金。
2、按要求缴纳供暖费用。
因乙方拒不缴纳冬季供暖费用导致供暖、上下水、煤气管线受冻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给甲方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有乙方赔偿,乙方拒不承担维修费用或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直至通过行政司法强制手段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配合日常管理或检查。
租赁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如乙方故意拖延、拒绝接受检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
4、不得转租转借或其他违规使用。
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住,不得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补交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同时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