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范围和标准有哪些规定?(2018年10月9日)
咨询回复:您好,现就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已售公有住房。
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
(二)自管公房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5%交存,直管公房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0%交存。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一)多层商品房屋(含单体别墅)为95元/平方米;
(二)小高层、高层(7层以上,含7层)商品房屋为125元/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取得商品房屋备案证明后,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