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意见收集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0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fjzqyj2023@163.com,或邮寄到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
长春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重大政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可能造成健康影响的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可能造成健康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可能造成健康影响的政策。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出健康影响评估申请。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重大政策,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出具评估结论。
部门拟出台的重大政策由该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并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多个部门拟联合出台的重大政策,由牵头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并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可能对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产生影响;可能对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的发生产生影响;可能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产生影响。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产生影响;可能对空气、饮用水、土壤、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和食品安全产生影响;可能对公众心理健康和社会心态产生影响;可能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产生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可能对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水平产生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产生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产生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产生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为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培训、监督、退出等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重大政策起草部门报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健康影响评估申请;
(二)起草说明;
(三)重大政策文本;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出台重大政策的,应当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估。
部门或者牵头部门拟出台重大政策,可以自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估。采取专家评估的,应当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人数以奇数核定,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重大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对评估结论进行研究,评估结论采纳的,应当明确整改措施;评估结论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评估规范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发现整改措施不足或者未采纳理由不充分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评估结论、采纳情况说明和备案文书应当作为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集体决策时的必备材料。
第十六条 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归集整理全套评估资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或者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跟踪监测需要其他部门协同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健康影响评估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评估效率。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评估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有关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等相关研究,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成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