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永春医药城规划建设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意见收集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fjzqyj2023@163.com,或邮寄到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
长春永春医药城规划建设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长春永春医药城(以下简称医药城)建设发展,规范医药城规划、建设、发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医药城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医药城是以生命健康为主导产业的经济片区,承载医药研发创新、医药制造、健康服务、产业孵化等功能。
医药城东至伊通河,南至永春快速路,西至永春河,北至绕城高速绿化带,全域总面积2784公顷。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药城的建设发展,遵循规划引领、产业主导、创新驱动、开放协同的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医药城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医药城建设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城的建设发展。
医药城管理机构按照确定职责负责医药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医药城规划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联动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医药城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医药城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医药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医药城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规划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立足保障医药城产业创新全链条发展空间,统筹医药城范围内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医药城规划建设应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公布。
第九条【详细规划】医药城详细规划需落实医药城定位与规模、用地布局、蓝绿空间、历史文化保护、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四线”管控、环境保护与综合防灾等核心内容。明确城市设计对医药城城市风貌、天际线、高度控制、开发强度、城市色彩等方面管控要求。
项目选址、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建设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医药城详细规划,切实保障医药城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土地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医药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药城加强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药城与毗邻片区规划和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设施】医药城应当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入驻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便利化生活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医药城开发建设应当严守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第三章 产业定位与发展导向
第十四条【产业定位】医药城以生命健康产业为核心,联动做强会展经济、新兴消费产业。围绕医学、医药、医疗、医美、医养“五医融合”发展方向,重点发展医学创新策源、医药生产制造、医疗临床转化、医美消费升级、医养健康服务等领域。
第十五条【产业链建设】医药城应当围绕生命健康主导产业,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集聚,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鼓励医药城内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支持主导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驻医药城。
第十六条【创新体系建设】医药城应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生命健康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与技术引进再创新。
第十七条【品牌建设】医药城打造具有区域标识度和行业影响力的医药健康产业品牌。鼓励医药城内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药城品牌宣传纳入城市形象推广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章 产业生态促进
第十八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医药城内医药健康产业项目。
第十九条【产业项目退出机制】医药城应当对未按照约定履行投资协议、长期闲置土地或者厂房、严重违反产业准入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应依法启动调整运营主体、终止运营合作等退出程序。
第五章 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条【财政支持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医药城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医药城基础设施建设与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投向医药创新研发、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公共创新平台运营、医药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
第二十一条【投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医药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服务网点,为医药城内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研发贷、人才贷等特色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人才保障】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与医药城政策衔接,在人才住房保障、医疗服务、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医药城应当建立健全医药健康产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强化知识产权侵权预警与快速处置。
第二十四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医药城搭建医药健康全链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行政府投入、政企合作、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建设运营机制。
第二十五条【产业联盟与行业组织】医药城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发起组建医药健康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开放合作】市人民政府支持医药城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对接国际国内医药健康产业资源,引进先进技术、高端人才、优质项目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容错机制】医药城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工作人员开展产业发展、先行先试产生的失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医药城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药城规划建设发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