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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集】《长春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6-05-29 10: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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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意见收集截止时间为2026628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fjzqyj2023@163.com,或邮寄到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

   

  长春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章 创新与产业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服务、文化传承、教育科研、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必须坚持党对中医药事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保护和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与优势互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引导、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保护,扩大中医药知识普及和宣传。

  每年619日所在的周为中医药文化宣传周。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完善由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确保提供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完善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加强临床科室中医类别医师配备,提升中医药处方占比及中医药治疗参与率。

  (二)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医病床,原则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5%;鼓励和支持二级公立综合医院设置中医临床科室。

  第十条 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通过医疗联合体等形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水平;支持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健全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可及性,建立“15分钟中医药服务圈

  (三)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推进家庭医生团队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

  (四)推动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建设,开展常态化中医药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提升基层中医药技术服务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治未病特色优势,健全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普及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治未病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体系:

  (一)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中西医协同机制以及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二)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为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提供基础保障。

  (三)支持医疗机构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参与传染病防治和应急救治,提升中医药在应急救治中的参与度。

  (四)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提高中医疫病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 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结合自身优势组建中医医疗联合体,通过临床带教、培训指导、科研协作和学术交流等方式,推动优质中医药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支持疗效确切、质量可靠的中医院内制剂在医疗联合体内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中医药服务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化、数字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提供中医远程医疗、智慧医疗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医药人才战略,建设以领军人才为引领,以青年骨干人才、基层实用人才为主体的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选派基层中医医师到上级中医医院进修学习;加强中医全科医师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全科医师比例。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引进机制,多种形式引进院士、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全国名中医等高层次中医药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向培养、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招聘中医药人才。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地方中医学术流派、特色诊疗技法,梳理传承脉络,培育长春中医特色品牌。支持中医流派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应当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好长春特色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秘方验方、特色诊疗技术、中药鉴定与炮制技艺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

  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推动中医药古籍文献、传统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数字化保护。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老字号、名医故居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无偿捐献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技术、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工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偿捐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中医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开展市级名中医评选工作,建设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建立健全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支持建设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等,组织遴选地方中医药流派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

  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资料,培养后继人才,传授中医药理论、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法等。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专家队伍建设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支持开发创作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作品,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

  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公益宣传、知识讲堂、学术交流、产品展览、服务体验、集市夜市等中医药文化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开展中医药文化以及健康理念宣传活动,普及中医药知识。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学校,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参与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推广普及中医健康养生保健知识和中医养生保健方法,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推广八段锦、五禽戏等中医传统体育保健项目,鼓励开设中医药兴趣课程,组织开展中医药研学游学。

  加强老年大学中医药健康教育课程设置,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等参与老年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支持开展多层次中医药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春都市圈、东北地区中医药协同发展,推动中医药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等跨区域中医药发展合作交流,建立健全跨区域中医药发展合作交流机制。

  支持中医药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医药对外投资、贸易和文化交流等活动。鼓励中医药机构到海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扶持中药材海外资源开拓。

第四章 创新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协作、共享资源,建立多学科交叉融合、跨行业共同参与的中医药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成药、中药新药、特色道地中药材产品、中医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中医健康辨识与干预设备、新型诊疗技术等研发。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扶持政策,发挥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加强中医药与养生、旅游、文化、餐饮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支持经营主体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对资源禀赋适宜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的乡镇、村屯进行扶持。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引导并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实现中药材趁鲜切制加工与炮制一体化。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区域中药制剂中心,推动区域中药制剂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提供代煎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煎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大健康产品转化,开发食疗养生、文化创意、卫生保健等产品,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

  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药膳、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打造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非医疗类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并在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其服务的非医疗属性,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

  鼓励挖掘中医药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药材观光、养生保健、文化体验、科普研学等中医药特色旅游项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中医药发展投入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中药制造、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制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程序,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结合中医药特点,进一步加大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逐步健全符合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参加系统中医药理论培训,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中医医师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有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第三十六条 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活动时,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

  (一)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成果评价。

  (二)中医药团体或者个人表彰、奖励的评审。

  (三)无偿捐献的中医药文献、技术、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工艺等评价、鉴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