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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束】《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05-23 10: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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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时间为2022622日。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发送至ccsfjlfc@sina.com;或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寄送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

  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本市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三条 基本原则促进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因地制宜、市场导向、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开放扩大人才开放,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部门职责成立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发展工作。

  第八条 人才政策评估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人才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人才政策。

  第九条 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十条 先试先行鼓励长春新区、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

  行先试,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十一条 长春人才节每年927日设立为“长春人才节(企业家节)”。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培训经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高校建设】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市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

  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院士创新创业】市人民政府建设“六城联动”院士创业特区,规划“1+6”主导产业投资意向区域,编制院士投资创业指南,配套建立院士创业“项目库”“平台群”“政策包”“资金池”“人才谷”。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海内外高端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加强各行业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注重工匠型人才的发现与培养,建立高技能人才独特技艺传承机制。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第十七条 【企业家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企业家培养,选派省内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学习研修,拓展企业家国际视野,提高企业家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扩大企业家在政府创新决策咨询中的话语权,鼓励企业家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支持企业家探索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企业加大在理念、技术、产品、工艺、品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投入。

  第十八条 青年人才培养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支持,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提高科研团队中的青年人才比例,促进青年人才成长。

  第十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统筹加强特色文化人才、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人才、返乡创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培养扎根农村、服务基层、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条 人才引进基本要求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开发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平台,完善人才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和优惠政策。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拓宽引才渠道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育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柔性引才用人主体柔性引进的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及团队组建创新平台,对其在场地、设备、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用人主体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中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工作,可以用人主体为单位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对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市委编办提供事业编制,吸引相关产业紧缺的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到企业锻炼。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域外人才引进支持和鼓励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市外人才或者团队被本市有关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境、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人才返乡支持和鼓励长春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优秀农村人才返乡创业,在创业带富能力培训、素质提升、金融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长春籍名人、名家、名师、名匠回乡创业。

  第二十七条 人才流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创业、从业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二十八条 人才基层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一线和企业创新创业。

  第四章 人才评价

  第二十九条 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以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人才评定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人才评定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作为评定要素。对现有人才评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三十一条 评价考核周期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长期评价,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

  第三十二条 人才评价分类人才评价应当结合岗位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实施:

  (一)基础研究领域,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以及社会影响力;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创造和运用;

  (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评价,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四)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人才评价重点关注知识价值和市场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注重市场和出资者认可以及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对其中的企业家评价还应当突出创新发展、服务社会等方面的成效;

  (六)技能人才评价以技艺技能评价为主,注重操作水平和工作业绩。

  对前款规定的人才评价标准未涵盖的领域,应当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其能力、贡献、业绩等因素,进行单列评价。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三十三条 人才经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三十四 人才激励形式人才激励应当实行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

  第三十五条 人才激励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市属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放宽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大型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给予专项补贴建立以赛促学机制,对备战世界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技能职业大赛的企业、职业院校团队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在国家和省级以上赛事中的获奖选手和团队,各级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三十六条 成果转化激励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人才政治激励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市政协委员人选,扩大人才参政议政渠道。

  第三十八条 职称自主评审权长春新区、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春国际汽车产业城区等国家级产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委会,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联盟,项目期两年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组,经省人社厅核准,可通过企业承诺直接评定的方式,打破相关条件限制,对企业、项目组内有突出贡献的科研骨干、技术能手进行职称和技术等级激励评定。

  第三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年评选综合实力强、社会贡献大、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授予“长春市功勋企业家”称号;评选省内同行业领军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授予“长春市杰出企业家”称号;评选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贡献增幅大的域外来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授予“君子兰”城市友谊奖。

  第四十条 人才伯乐奖设立“人才伯乐奖”,由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人才服务局设立长春市人才服务局,作为党管专业化人才的主体承接部门,统筹长春市企、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落实专业化人才服务的政策制定,政府资源协调,专业化人才服务流程梳理,相关服务平台对接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人才服务清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落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四十三条 档案服务管理市、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加强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对高层次人才实施跟踪服务,提供创新创业适应期辅导,并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应当建设“大科学家库”和“人才、产业、科技政策包”,为大科学家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五条 君子兰英才卡由市科协牵头,联合市卫健委、长春中医药大学,成立“大科学家创新创业服务(健康关爱行动)”领导小组,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定制办理“君子兰英才卡”,持此卡即可享受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和急诊“绿色通道”。

  第四十六条 人才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第四十七条 人才援助建立人才创新创业维权援助机制。人才因创新创业需要相关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人才住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可以依法建设人才公寓。

  第四十九条 容错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

  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五十条 惩戒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人才项目。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议,尊重和保障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法追责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XXX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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