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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03-30 10: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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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办、国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规定》和省委依法治省办通知要求,现将长春市政府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2021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情况

  2020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以及市人大的监督下,长春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长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示范创建为载体,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水平大幅提升。

  (一)法治政府建设快速推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一是快速启动示范创建工作。全省示范创建工作启动后,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印发《长春市2020-2021年争创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决定利用两年时间争创全国、全省示范单位,高规格启动示范创建工作。二是强化工作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对照100项三级指标,深度自查,认真整改,全力争创。采取动员部署、成立专班、调查摸底、工作调度、问题整改、材料梳理、自评初评等环节,按时完成市本级及县(市)区、开发区示范创建申报任务。三是积极做好申报评估。按照申报和推荐程序,确认市本级及6个县(市)区政府、1个开发区管委会为省级示范候选单位,3个候选单项。去年12月,较好地完成了迎接省委依法治省办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是持续开展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为273项。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经法制审核的入网入厅服务事项1552项,97%实现“最多跑一次”。“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现全覆盖。新建工业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不断压缩企业开办时限,新登记企业数量增长31%。长春市智能审批系统被国务院办公厅列为“放管服”改革典型在全国推广。二是全面梳理权责清单。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各部门职能职责,对标上级基本目录,对市直部门上报的权责事项进行了梳理和合法性审查,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责事项4133项,形成《长春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三是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责边界。全面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依法界定政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盐业行政执法、水旱灾害防治及物资管理等各项职能的承担部门。四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长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计划》《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升方案》《关于大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推出安商稳企制度措施,强化部门联动协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五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迅速打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及时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开展“六清”攻坚,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命案和有影响案件全部告破。六是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河(湖)一体化改革,建立健全“协同治污”体系,压实“管、治、保”三位一体责任,空气质量优级天数、优良水体比例明显增加。完成造林绿化6269公顷,修复湿地626公顷。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安全监管、食药安全监管、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稳步提升,进入“全国十大美好生活城市”行列,被评为中国宜居宜业城市。

  (三)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认真贯彻《立法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是加强立法机制建设。全面落实《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于立法全过程,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机制,提升公众参与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市政府审议了《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长春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按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长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等4部政府规章。三是加强合法性审查。落实《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制定《长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115件,备案审查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2件。对68个单位部门的1400余项共享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四是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合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转变、管理事项调整以及“放管服”改革、涉及民法典规定等实际,进一步加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对46部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对3部地方性法规提出废止建议;打包修改政府规章35部,废止11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5964件次,其中,失效207件、修改16件、废止169件。

  (四)行政决策机制日益完备。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出台《长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细化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对空调公共汽电车票价调整等组织了听证会,对76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二是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市政府常年聘请22名法律顾问,45家单位的156名公职人员担任公职律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积极为“四大板块”“两大基地”建设等一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落地提供法治保障。

  (五)行政执法行为持续规范。严格落实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全面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编制清单数量全省第一,省委依法治省办通报表扬。二是全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重点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工作。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统筹协调派驻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执法力量和资源,实施“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力整治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事项3122项,公示行政执法结果近4万条;80%以上执法机关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执法行为记录归档率100%,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长春市在全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四是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落实《长春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落实《长春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五是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结合疫情防控,推行线上培训,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15823人参加学习,实现全地区覆盖、统一培训、全员参加。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执法人员考试考核通过率较上一年度提升25%。

  (六)司法和复议监督进一步强化。开展行政诉讼败诉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信息公开案件败诉率、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办复率、生效判决自动履行率等行政涉诉“五项指标”专项整治,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完善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市政府出台《长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不断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切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特别自然资源、房屋征补、安全生产、不动产登记等重点领域,行政机关负责人严格落实“应出尽出”要求,依法履行应诉职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二是积极回复司法建议。严格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年司法建议书的回复、办结率达到100%。三是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被纠错行政机关认真查找纠错原因、存在漏洞,制定整改措施、补齐工作短板,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总量明显下降。四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作用。切实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行政复议效果进一步提升。

  (七)权力制约监督更加严格。健全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一是强化各方监督。不断加强党的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市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市政府办理市人大议案2件、代表建议239件,市政协建议案1件、提案339件。二是强化专门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切实维护改革发展、保障民生、生态环境等方面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率。推动纪律、监察、派驻、巡察“四个监督”全覆盖,持续纠治“四风”问题以及扶贫、扫黑、环保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印发《关于推进政府部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的试点工作方案》,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推行“三分一轮”改革试点,长春市成为国内少数先行开展试点的城市之一。四是强化政务公开。依托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法组织各级行政机关编制和发布年报,连续三年在省政府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中排名第一,受到省政府通报表彰。

  (八)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大力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市政府与市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与市检察院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试点工作,与市监委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违反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的问责情形,有力地推动了政务诚信建设、诉源治理、诉调对接、化解行政争议等工作。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整合各种调解力量,积极承接和化解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建成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近400个,全市2769个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14554件,调解成功14383件,预防矛盾纠纷2013件。三是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成长春市行政调解中心,统筹指导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和行政案件化解工作。四是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活动1100余次,培育法治宣传教育基地20个,现有三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574个。继续实施法治建设实事工程,集中破解党政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难点热点法律问题,受到群众好评。

  (九)保障措施坚强有力。全面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定期向市委汇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涉及依法治市、政府立法、“放管服”改革等一些重大法治事项都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或依法治市委、深改委会议讨论决定。二是落实报告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都起草了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门户网站公开。三是完善宣传制度。利用国家、省、市主流媒体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宣传我市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法治政府”专栏,定期发布法治政府建设最新动态。四是强化督察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对16个县(市)区、开发区和11个市直重点执法部门进行专项督察,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比还有差距: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不到位,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意识不强,采取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不足。

  (二)队伍素质有待提升。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较为完善,但一些执法单位法制审核人员比例不高、能力不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特别是辅助人员的法律素养、法治能力与执法岗位不适应,不履行执法程序、随意行使裁量权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制度机制仍需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已经收官,但要求建立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有的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甚至流于形式。

  (四)普法宣传还需强化。通过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行政机关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逐步加强,但对社会的普法还没有达到应有水平,对部门法普及不到位,对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宣传力度不大,影响面不广,个别群众依然信“访”不信“法”。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市长带头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力地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发展。

  (一)坚持党的领导。定期向市委汇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委全面依法治市第二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争创全国全省示范的汇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坚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纳入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真正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

  (二)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依法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制定立法计划,组织调研起草,履行必经的法定程序,按计划推进立法任务。加强行政规范性监督,严格合法性审查。

  (三)带头尊法学法。全面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重点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和民法典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政府领导班子和各部门“一把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水平。

  四、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的第一年,是落实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和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推进长春振兴发展的重要一年。市政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争创全国全省示范为载体,以完善体制机制、补齐工作短板、提升建设水平为着力点,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和特大型城市提供法治保障,以优异业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一)深化政治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和即将召开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方案,组织全市法治干部掀起学习热潮,吃透思想精神,把握核心要义,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深化谋篇布局,统筹规划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即将出台的新一轮法治政府实施纲要,认真总结既往经验,出台我市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十四五”期间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书、路线图、时间表。制定《长春市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持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三)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政府职能持续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多事项“一网通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全覆盖。推广工业项目审批“拿地即开工”试点经验,全面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全面加强营商环境、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确保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四)深化科学立法,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水平,强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抓好重点领域立法。完善和落实立法程序,健全立法立项、征求意见、立法协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争议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

  (五)深化行政决策,加快完善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全面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六)深化执法监督,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12345+”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检查,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等重点执法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

  (七)深化制约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市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持续开展被纠错案件和“涉诉五项”指标专项整治行动。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八)深化调处防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落实吉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成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推进集中复议权改革,加强复议体制机制、机构队伍、配套制度和规范化建设。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提升仲裁服务水平,提高仲裁公信力。创新信访工作方式,发挥局长接待日、市长公开电话作用,依法及时解决合理诉求。

  (九)深化法治教育,提升党政干部法治能力。探索建立党政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推行领导干部述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及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前学法制度。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将法治学习列为党校教学内容。

  (十)深化组织保障,推动任务落地落实。全面落实《长春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切实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制定年度督察计划,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察。加强法治宣传和理论研究,深入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全方位展示法治政府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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