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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0-09-21 12: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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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长春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长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长春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20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一年,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收官之年,是在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全市“六稳”“六保”工作的特殊之年,更是争创全国、全省法治政府示范单位的关键之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委三次会议、省委依法治省委三次会议、市委依法治市委二次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依法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争创全国、全省示范单位为载体,以完善体制机制制度为重点,以检查验收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五年重点任务为抓手,务实创新,担当作为,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为打造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和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夯实法治建设主体工程,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总要求,按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目标任务,认真研究和规划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通过召开会议或印发文件部署。(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2.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结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三次会议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二次会议精神,将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作为今年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部署要求,加快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规规章体系;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强化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法做好涉疫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4.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实施意见》、市《实施方案》,落实中办国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对照五年任务开展自查自检和总结验收,精心做好国家和省相关检查督察工作。(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二、启动争创示范单位活动,促进全国排位提升 
  5.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制定并印发《长春市2020-2021年争创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制定《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全面启动达标创建和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市本级和四分之一的县(市)区、开发区进入全省示范行列,年底公布一批市级达标创建优秀单位。(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6.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尽快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确保年底前要求必须完成的70项指标全部达标。(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三、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助力长春振兴发展 
  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政数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8.进一步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对标国家和省基本目录,继续做好权责清单标准化梳理、审核确定工作,对外公布新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及时做好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应用。(牵头单位:市政数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9.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一网、一门、一次”政务服务模式,对标营商环境评价18个指标,优流程、并职能、减环节、压时限、一窗接、一网办。(牵头单位:市政数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10.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更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重点加大事中、事后执法监管和联合奖惩力度,对诚信度高的市场主体减少执法频次,对诚信度低的市场主体增加执法密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12.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织密织严防控网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资源整合。强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重点国有企业网站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网信办) 
  13.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舆情监测网络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 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人民团体) 
  15.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切实保障良法善治 
  16.完善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落实立法立项、征求意见、立法协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争议事项第三方评估、基层联系点等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17.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完成《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长春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5部地方性法规和《长春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长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长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6部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任务。(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18.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年内打包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19.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上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精神和《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机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有件必审、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五、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20. 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长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21.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取召开专题会、座谈会、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22.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23.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聘任和管理,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2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25.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基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执法力量,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基层创新开展“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26.深入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推行措施和力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市、县(市)区执法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全覆盖、全落实。(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27.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一步完善、细化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严禁同案不同罚、不分情形顶格处罚等滥施处罚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28.出台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举措,完善行政裁决相关制度,规范行政裁决行为,并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总结形成可复制经验,逐步全面推开。组织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29.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30.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执法大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和通报;针对去年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回头看”措施,把整改工作抓实。(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3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健全常态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依《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树立廉洁奉公形象 
  32.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委,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33.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4.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研究制定《长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全面加强政府与法院的工作协调,制定出台市政府、市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35.加强监察监督,强化监督执纪,推动纪律、监察、派驻、巡察“四个监督”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监察委,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36.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市审计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37.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认真及时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市监察委、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38.加强舆论监督,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研判和处置敏感舆情,进一步规范网络监督。(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3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加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力度。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政数局、市网信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0.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按照国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市、县(市)区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快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步伐。深化“互联网+行政复议”改革,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41.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范围,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依法开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4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43.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促进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推进一站式多元化解、一站式诉讼服务“两个中心”建设。创新信访工作方式,依法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九、提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44.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把加强法治建设、依法办事的情况纳入干部日常考察和任前考察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45. 完善党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强化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法治专题学习,常态化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会前学法,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各级政府和部门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领导班子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46.完善党政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将宪法法律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班次教学内容,专门开设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课程。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晋升考核制度,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47. 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推进宪法“七进”活动,组织开展 “12.4”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抓好“七五”普法自检自查,谋划“八五”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县(市)区全部出台普法责任清单,实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阵地)建设。继续开展法治建设实事活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48. 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现场旁听庭审活动长效机制,至少组织2次以上现场旁听庭审活动,督促随时线上旁听庭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十、强化组织保障落实机制,全面提升建设水平 
  49.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召开部署安排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50.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出台《长春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上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有检查、有督促。(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51.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52.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总分值的10%。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约谈整改。(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中共长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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