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市2020-2021年争创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长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长春市2020-2021年争创全国全省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2019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10号),并于当年开展了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评定工作。2019年9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吉法办发〔2019〕12号),即将于今年开展第一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评定工作。此后,国家和省每两年开展一次。为积极参加全国和全省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助力营商环境改善,市委、市政府决定,2020年至2021年,集中两年时间,在全市开展争创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创建促提升,以达标求实效,以示范带发展,加速补齐工作短板,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为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实现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争创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争创活动全过程;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着力实现示范创建与深化改革有效衔接;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持严格规范,突出质量,努力做到高标准、严要求,确保争创活动的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争创目标
1.2020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达标创建单位全部实现达标,市政府被确定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至少有四分之一被确定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区、开发区),并争创部分单项示范单位。
2.2021年,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争创活动,全市达标创建单位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积极争创全国和全省示范单位,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力争有2个被省里推荐申报全国示范单位,有三分之一被确定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并扩大单项示范单位数量。
三、争创范围
1.长春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参加达标创建和示范争创活动。
2.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所属部门、乡镇(街道)参加达标创建活动。
四、争创内容
1.达标创建。按照《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附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必须完成省市70项达标创建指标,评定出一批市级达标创建优秀单位。
2.示范创建。着眼树立一批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开展争创全国、全省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活动,形成争创法治政府建设“打先锋、站排头”的浓厚氛围。市、县两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累计符合《指标体系》80%以上指标具备申报全省示范单位资格;符合《指标体系》全国示范90%以上指标具备申报全国示范单位资格。
五、任务步骤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任务要求,对标《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重点抓好以下五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完善机构,制定方案。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依法治县(市、区)办和市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健全完善法治建设机构,成立法治政府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指导协调工作组,明确人员和责任,并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自身的法治政府建设争创工作方案,报市委依法治市办审核备案。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组织实施。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达标创建单位召开相关会议或专题会议,对争创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通过网络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实施方案和标准,并全面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考核评估,申报示范。2020年8月1日至8月30日,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部署,通过自愿申报、审查推荐、开展评估、实地核查等环节的工作,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第一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指导检查,评定等次。202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加强工作指导和调度,抓好薄弱环节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达标创建单位开展年度自查,自查报告按责任分工分别报市委依法治市办或县(市)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依法治县(市、区)办。市委依法治市办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年度考评,依据考评结果评定等次,公布第一批市级达标创建优秀单位。
第五阶段:深入推进,推广经验。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提高并巩固达标创建单位符合《指标体系》的比重,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和全省示范单位,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争创示范活动的指导和考评,公布第二批市级达标创建优秀单位。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争创活动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示范单位争创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重点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力量配备和工作保障,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组织落实、指导检查、情况通报、考核验收等工作职责,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报告。
2.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依法治县(市、区)办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争创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争创单位要明确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责任。要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和制度,以争创示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质量全面提高。要与全国、全省示范创建活动深度融合,广泛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要及时总结和巩固工作成绩,推动争创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3.开展自查自评。各级各部门要以开展争创示范活动为契机,深入总结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绩和问题,摸清制约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既要尽快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也要精准发力、重点突破,努力成为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样板,成为市级达标创建优秀单位。要对照《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评,不符合标准的,要认真整改,符合示范创建要求的,要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申报。
4.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激励惩戒,对被命名为全国、全省示范单位和市级优秀单位的,在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完不成省市70项必须达标创建指标的,或者对争创示范活动不重视、不积极的,要通报整改,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达标创建优秀和示范单位每年1月底前报送并公开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指导、检查抽查、信息反馈、经验交流、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创建工作质量。
5.注重宣传推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争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活动的动态、成效和经验。市委依法治市办积极搭建宣传平台,与主流媒体深化合作,报道争创示范活动的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工作交流合作,促进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形成“先进带后进”的创建机制,推动争创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附件: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附件
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 指标 |
国家 示范 |
省市 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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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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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 |
1 |
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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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者许可事项。做好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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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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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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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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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市县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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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
7 |
编制并对外公布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监督方式、责任方式等相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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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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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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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
10 |
市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均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依法依规进行,不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突破总量增加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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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推进市、县两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建设。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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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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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更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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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在工商登记中落实“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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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努力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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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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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16 |
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举措,不存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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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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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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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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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的行为。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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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 |
21 |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网格化、精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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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深化扫黑除恶、严打暴恐专项行动,加强涉恐情报信息的搜集获取和分析研判,切实维护社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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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应当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全部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上脱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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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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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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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化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 |
26 |
全面落实地方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没有发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没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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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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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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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制。(适用于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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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每年第一季度,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向本级党委报告上年度立法工作情况,报请审定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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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健全地方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大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重要行政管理规章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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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力度,严控相关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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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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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适用于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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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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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行政立法的建议、提案,回复率达到100%,无遗漏、不迟延(适用于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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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
34 |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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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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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率达100%。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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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的情况,或者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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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健全。 |
38 |
建立、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开展1次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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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且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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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实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动态变化,对辖区内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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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
1.依法决策机制健全。 |
41 |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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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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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参与。 |
43 |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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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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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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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
46 |
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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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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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性审查。 |
48 |
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没有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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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县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发挥有效作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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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讨论决定。 |
50 |
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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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首长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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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
52 |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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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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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的具体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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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
1.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 |
55 |
根据本级政府事权和职能,推进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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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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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已经建立完善并有明确的协调机关负责,除需请示上级机关的外,执法机关之间对具体案件权限争议进行协调、明确责任主体的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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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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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建立并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按照裁量标准实施处罚,不存在超越标准、甚至顶格处罚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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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结果依法合规,执法案卷制作规范,档案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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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实施备案审查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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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62 |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公开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进行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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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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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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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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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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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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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做到行政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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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根据实际情况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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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并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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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70 |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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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执法机关均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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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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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73 |
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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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已经建立。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创建周期内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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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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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
76 |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着装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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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得到规范,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均已明确。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报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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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辖区内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未出现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与法律规定冲突的任务指标或者完成时限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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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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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 |
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
80 |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后满意度达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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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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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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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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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
84 |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建立,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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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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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实现审计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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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
87 |
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建立,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通畅,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除110、120、119等紧急类热线以外,将各部门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纳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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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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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89 |
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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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完善。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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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的发生率在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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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
92 |
行政裁决机制健全完善,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案件记录、归档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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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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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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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建立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普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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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完善并落实网上信访办理工作规程,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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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97 |
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健全,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通过加强听证、专家论证等形式确保办案质量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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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程度较高。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实现案件网上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立案登记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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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文书中,依法实施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在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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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100 |
制定落实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12.4”国家宪法周(日)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全面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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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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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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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和设施建设,每个县级地区至少建成一个法治学习宣传教育基地或者法治文化主题的城市公园(广场、长廊)。经常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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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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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 |
103 |
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成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得到优先提拔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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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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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受到严肃处理。创建周期内,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因严重违法犯罪受到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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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 |
105 |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每年领导班子至少安排4次以上法治专题学习,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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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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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 |
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
107 |
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召开部署安排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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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市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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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 |
109 |
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上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有检查、有督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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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等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总分值的10%。每年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约谈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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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加项 |
1.加分项。 |
1 |
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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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积极创新、深化改革,有关做法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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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分项。 |
1 |
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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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示范创建活动的申报材料中,故意编造、虚构有关数据、资料、文件等,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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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号标注的指标为全国示范创建100项指标;★号标注的指标为全省达标创建必须完成的48项指标;★和☆号标注的指标为全市达标创建必须完成的70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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