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修改2部政府规章,废止1部政府规章。
一、对《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气球施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对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废止《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