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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2022年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

时间:2022-05-26 15: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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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是推动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之年。全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行政执法问题为导向,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对标对表,补齐短板,推动依法行政水平整体提升,为加快建设“三强市、三中心”、推动“六城联动”提供高质量执法保障。

  一、确保新处罚法有效实施

  1.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依据省司法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研究制定长春市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的工作指引,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加以推广。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3月底前

  2.强化学习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市集中培训的基础上,自行组织开展新处罚法的培训学习,使学习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新处罚法的规定,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3.严格确保成果转化。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新处罚法的贯彻落实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对与新处罚法相抵触的工作规范和相关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二、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4.广泛推广柔性执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全年

  5.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审核机制。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标准,依法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各类检查、抽查计划,对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统筹制定各类检查、抽查计划。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全年

  6.充分发挥特聘监督员作用。为有效搜集行政执法负面信息,提高行政执法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特聘行政执法监督员档案管理制度。召开座谈会,及时调查处理监督员提供的信息线索、记录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等履职情况。组织特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专项执法监督、案卷评查、个案监督等监督活动,积极发挥特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8月底前

  三、推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

  7.加强基层执法制度体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乡镇(街道)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确保基层执法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9月底前

  8.研究制定市级推动落实意见。按照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司法局协调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研究出台长春市推进落实意见,对相关改革任务进行细化,力争召开会议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落实。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编委、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4月底前

  9.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在部分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先行先试,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推出成型的乡镇及街道各一个作为试点,力争在全市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成果。适时召开现场会,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花结果,以优异成绩迎接省检查验收。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9月底前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10.建强县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各县(市)区、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与纪委、监委建立监督协作机制,针对相关案件开展线索移送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1.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对涉及全市民生领域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2.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对案卷的文书规范、自由裁量权运用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评查,通过案卷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3.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聚焦国家、省、市巡视督查反馈较多的黑土地保护、乱占耕地、大棚房、拆迁违建等领域,广泛收集行政执法负面信息,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敏感度较高、新闻媒体曝光的不当执法行为,分四个季度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专项执法监督,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意见书,责令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加以整改。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全年

  五、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14.统一文书标准。研究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标准》,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加强推广,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6月底前

  15.统一服装标识。协调督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按照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一配发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5月底前

  16.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根据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情况,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进一步落实明晰执法责任。

  责任单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8月底前

  17.规范行政执法基准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随意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全年

  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建设

  18.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培训。2022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依旧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培训依托市委党校组织线下集中培训。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9.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骨干培训。根据基层执法特点,依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将基层执法的依据、程序、标准、注意事项等全部列入培训课程,严格落实考核标准,确保执法人员能力提升。适时组织线下培训,培养更多的乡镇(街道)执法骨干,更快地适应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4月底前

  20.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年龄结构、持证情况、法制审核人员占比情况等进行摸底调研,督促各级政府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加快执法人员储备,合理调整优化执法人员结构,严格落实法制审核人员不低于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置要求,切实解决法制审核人员素质不高、行政执法人员老化严重的实际问题。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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