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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时间:2026-06-16 15: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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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评估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指定程序规定》规定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对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通知》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本次评估通过资料搜集、政策研究、行业调研、媒体检索及跨区域立法比较等方式,从实施效果、立法质量等维度进行全面分析,最后形成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评估基本情况

《办法》经2023年12月25日长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共27条涵盖部门职责、各方主体义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职责、施工现场管理、拆除工程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义务,规范参建单位行为。为确保评估工作科学、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章立法后评估流程,绕《办法》实施的总体情况、主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问题、与上位法协调性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进而对《办法》的修改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次评估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确定评估主体

为保障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经规范程序,确定由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作为牵头评估主体,统筹协调评估全流程工作,同时引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领域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避免单一主体评估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二)成立评估小组

根据评估工作需求,组建《办法》立法后评估专项小组,成员包括我站业务骨干、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专家、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代表。评估小组负责拟定详细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工作节点、评估程序、评估核心内容,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三)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资料搜集、政策研究、行业调研、媒体检索多种方式,集思广益,征询各方主体的意见与建议,对《办法》进行多维度评价,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主要包括:走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收集《办法》在施工现场落地的实际反馈,重点调研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费用管理等条款的执行情况;参考其他同类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立法,分析《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的优势与不足。

(四)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搜集的资料、行业调研、媒体检索及跨区域比较结果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分析,梳理《办法》实施成效与存在问题形成评估初步结论,起草评估报告初稿。随后,邀请行业专家、执法人员及参建单位代表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二、实施效果评估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工地内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职责,在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单位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单位具体情况,明确了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相关义务,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明确了处罚,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义务,明确了施工单位现场管理规定和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的规定。自实施以来,在其指引下不断优化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部门职责、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义务等各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立法目的。

行业调研、媒体检索、相关立法比较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办法》的立法理念符合立法当时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实施年以来,参建主体安全责任意识显著提升,安全事故发生率较施行前有所下降,《办法》立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结论为“较好”

具体包括:

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

《办法》立法目的是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义务,规范参建单位行为。从实施效果看,一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边界更加清晰,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二是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义务进一步细化,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等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是对责任主体不履职行为的处罚条款发挥震慑作用,违法违规行为数量同比下降,基本实现了出台时的立法目的,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操作层面做法有待加强等不足。

综合来看,《办法》立法目的实现程度好于基本实现,但是尚未完全实现,处于基本实现与完全实现之间的状态。因此其评估结果以“较好”为宜。

对社会管理产生的作用

行业调研情况来看,《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建设、监理、施工的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明确施工单位现场管理规定和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的规定。二是对施工现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合来看,《办法》既注重化解施工安全的传统风险,又注重防范施工安全出现新问题新风险,因此其评估结果以“较好”为宜。

关于协调各部门

《办法》明确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省、市 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电梯、压力容器安装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部门通过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协作,有效避免了多头管理监管空白,提升了施工安全管理效率,最大限度保障了工程安全与人员权益。

综合来看《办法》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提升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效率因此其评估结果以“较好”为宜。

关于社会认可度

调研结果来看,普通民众对《办法》的知晓度总体上偏低,但同时了解办法的民众对其认可度较高。参加行业调研参建单位、专家、一线执法人员,普遍认为,《办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实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履行了《办法》所赋予的各项职责。被调查者基本上都认为《办法》设置的大部分制度无论是合理性还是实效性都值得称赞,基本达到了立法目的

综合来看,参加行业调研参建单位代表、专家、一线执法人员普遍认为办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实现《办法》的社会认可度“较高”。

三、立法质量评估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实施规章的行政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施一年以上的重要规章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评估意见。立法后评估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办法》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二是《办法》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是否存在与其他规章不协调的内容;四是《办法》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科学;五是《办法》是否具有实效性是否实现预期立法目的,是否符合当前的形势,能否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建议;六是《办法》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办法》的有效实施;七是立法的认同度根据《办法》实施的实际情况,公众是否对《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义务,规范参建单位行为等相关条款认同。

(一)合法性评估

合法性是立法后评估的基础指标,可以“一票否决”评估对象。主要包括规章制定主体是否主体适格、有无越权、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制定,所规定内容没有违反上位法,立法依据明确且合法;《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政府官网、长春日报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法定程序《办法》的主要条款不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显冲突之处,亦不存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条款。

包括四个方面:

1、立法依据合法性

《办法》是2023年12月25日长春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制定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立法权限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因此,长春市人民政府享有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其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立法,符合法定的权限规定。

3立法程序合法性

《办法》2023年12月25日长春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符合法定程序

4、立法内容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为参照进行对照评估,《办法》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没有冲突。

综上所述,《办法》在立法依据、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等四个方面均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评估

合理性是指评估地方政府规章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合理,考察立法目的在实践中是否得到了实现,合理性是立法后评估的关键标准。《办法》主要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义务,规范参建单位行为,突出体现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为人民的立法宗旨和理念,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

包括三个方面:

1、立法的正当性

《办法》的立法目的是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义务,规范参建单位行为。经对《办法》的条款逐一进行评估,《办法》的主要规定都较好地体现了立法正当性。

2、立法的平等性

《办法》不存在对某一领域某类主体的歧视与差别对待问题。

3、立法的适应性

《办法》实施于2024年,《办法》中主要制度设计符合当下城市建设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办法》立法时在合理性上不存在问题。

)协调性评估

地方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立法,既要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又要根据长春市的实际需要,对一些法律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创新与衔接。《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协调性主要对是否与上位法重复、制度上相对于上位法有无补充或者创制性规定、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等问题进行考察。该《办法》是长春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适用范围主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而制定的执行性规章,与有关国家政策相协调。同时《办法》在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突出体现了长春本地的实际需要,有效解决职责界面不清、法律空白、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与其他同位阶制度体系相协调,并不存在明显抵触之情形。

综上所述,《办法》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存在不协调的问题

)科学性评估

包括两个方面:

1、立法的专业性

《办法》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业领域,对“起重机械使用”“脚手架搭设”等重点部位环节安全管理作出规范,同时明确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施工单位 “专项方案论证”等专业要求,体现较强的行业专业性;

2、立法的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标准指评估《办法》所确立的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可以被执行。《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工地内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职责,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义务,规范了参建单位行为,做到了法律制度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从总体来看,办法相关概念界定比较明确,条文表述简洁,执法中无歧义,既便于监管部门执法,也便于参建单位执行,制度落地成本低、效果好。

综上所述,《办法》立法时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办法》在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同样较好

)实效性评估

实效性是指《办法》所确立的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和影响,主要考察《办法》确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通过立法前后进行比较判断。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民众能自觉遵守《办法》;社会公众对《办法》实施后的满意度较高。《办法》实施的一年时间以来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施工安全的突出问题,立足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需求,补齐制度短板弱项,符合当前形势,有效解决了职责界面不清、法律空白、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

综上所述,《办法》的实效性较好

)立法技术评估

1、文本结构的完整性

《办法》27条,涵盖部门职责、各方主体义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职责、施工现场管理、拆除工程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从整体上来看,文本结构和内容较为完整。

2、立法语言的准确性

通过对《办法》法律文本用语的分析,《办法》立法语言基本上准确规范,在语言逻辑和内部结构方面也不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综上所述,《办法》基本做到了结构完整、语言准确。

)认同度评估

1、对立法基本规定的知晓度

调研结果可知,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知道《办法》的存在,但在知道《办法》存在的被调查者中,大多数对《办法》的内容并不熟悉,说明《办法》的整体知晓度一般。但是,从群体来看,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作为执法机关和适用法律的对象,绝大部分知道并了解《办法》的内容,而公众的知晓度偏低。

2、对立法基本规定的认可度

经过行业调研和专家咨询等,在日常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办法》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和遵守。《办法》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公众对该办法的认可度较高

四、《办法》的主要问题

目前来看建设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以宣传板、宣传图片、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宣传,但从社会民众反馈情况看对《办法》的了解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加大宣传普法力度,重点做好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普法,做好《条例》的解读,尤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方式,切实增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评估结论与建议

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有益探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通过此次立法后评估,得出的结论意见是:《办法》在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做到法治统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在制度设计总体上科学、合理、有效,适应当前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过程中建设投资大、工程项目多、融资主体多、施工队伍多、高大难深项目多等特点有利于辅助执法人员强化行政监管措施,保障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宣传普法力度不足,导致《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够理想的情形。为了提高《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宣传和贯彻实施:由于《办法》宣传与知晓度、自觉遵守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实施效果,所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普法宣传,在实际工作中突出强调依法行政,加强与《办法》有关的考核制度建设,提升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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